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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广州一确诊病例被刑拘!
杨炳升提到,当前,广州市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但是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等行为,最终受到警方查处。
因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广州一确诊者被刑拘
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
案例1:
案例2:
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
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上门,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 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
案例1:
案例2: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陈斌也介绍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配合流调,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斌介绍,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对在流调中掌握到的阳性病例所涉及到的重点场所和小区进行了梳理,并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省市主流媒体上公布。”陈斌呼吁广大市民,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去过已公布的重点场所或小区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情况,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立即到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至少做到3天内检测2次。如有必要,请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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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保障疫情防控
广州已发布通告18份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司法局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控专班,汇编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文件,开通涉疫文件审查“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涉疫法规规章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目前,广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的规,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广州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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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nddaily,南都记者 冯芸清 梁炜培 陈赟健)、南方+(记者 黄舒旻 郑慧梓 李鹏程)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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