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58天迟到21次,广东女子不满被辞要仲裁!结果……
有没有人跟大件事君一样
早上经常在最后一秒滑铲打卡的
近日,深圳工会分享了一个案例
广东一女子
入职58天迟到了21次,因此被辞退
不满公司补偿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消息还一度冲上热搜
这究竟怎么回事?
仲裁结果如何?
跟大件事君一起围观
该公司介绍,该女子于2022年12月入职,面试当天她迟到了1个多小时。但领导看中了她有四年多工作经验,仍然录用了她,但入职后她就连续迟到了好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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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该女子的工作能力与简历不符,并多次以各种事由迟到,多次谈话后她的工作态度依旧很差。
在该女子入职第58天时,公司跟她谈辞退,协商可以支付她整月全勤的工资,再多补偿10天的工资。
“当时她同意了,但行政的同事给她写离职证明时,她突然又不同意了,说要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据悉,该女子入职58天,但实际除去放假,上班考勤是36天。最终,辞退协商未果,公司并未取消其岗位,该女子可以正常上班。3月24日,公司以该女子“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旷工3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该女子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更离谱的是,开庭当日,该女子还迟到了16分钟。
最终,仲裁委判定公司属于合法辞退,按全勤的工资发放,多补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驳回了她的申请。
直到最终复盘时,公司才发现,这名女子所提交的简历资料皆用的是假名。
对于这事
网友也纷纷开启“吐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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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谢老板“不辞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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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多月迟到21次
用人单位解雇该女子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上班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时间,该女子一次两次迟到尚可以算作正常,天天迟到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所以公司以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问题。
该女子主张经济补偿
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未包含第三十九条中解除的情形。
本案中,该女子已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你上班有迟到过吗?
对于迟到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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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深圳工会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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