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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搭扶梯被撞,伤及腰椎上手术台!法院判了


上下班高峰期的深圳地铁站

总是人来人往

在地铁自动扶梯上

不慎撞伤他人,谁该担责?


近期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扶梯上被人撞倒受伤的案件

并对此作出判决

一起来关注详情



男子乘坐扶手电梯被碰倒受伤

将对方和地铁公司诉至法院



事发于2020年,小杨正乘坐地铁,在深圳某地铁站出口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此时携带多件行李的小张站在小杨前侧两步台阶处。由于小张行李较多,一时未能扶稳电梯扶手,身体后倾,将小杨碰倒在扶梯上。


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小杨送至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小杨为腰椎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腰椎滑脱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随后,小杨将小张及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小张赔偿相应医疗费用,地铁公司无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作为成年人,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携带多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因站立不稳后倾,其过失行为导致小杨受伤,对该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在乘客乘坐自动扶梯前,以语音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告知乘梯注意事项。事发时,扶梯正常运行,地铁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杨的损害结果发生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杨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社会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侵权案件。


本案中,小张违反地铁内交通规则,导致自身处于容易跌倒、高度危险的状态,致他人受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为妥善保障场地安全,提前预判自动扶梯存在的风险点,通过广播、文字告示、人员巡逻提示等多种渠道,长期、直接、明确引导携带大件行李的旅客乘坐直达电梯,以合理方式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事发后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救治伤员,在本案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IC photo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乘坐地铁时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

这些细节你都了解吗?

↓↓↓


大件事君在此提醒大家

在公共场所时

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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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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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采写:南都记者 陈文才

编辑:欧阳彤欣 实习生 钟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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