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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性骨折!深圳60岁保洁员被撞伤,司机这样处理遭质疑


近日,陈女士向南都记者反馈称

其在工作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

导致足部受伤、多处骨折!

然而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并未给予救助

并不愿承担后续的护理费用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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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保洁员上班期间被撞伤

质疑驾驶员未给予救助



今年60岁的陈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在深圳市龙华区星河丹堤小区物业管理处任保洁员,在工作时间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右足局部粉碎性骨折。


“7月10号上午8:30左右,我蹲在小区出入口处的花坛边拔杂草,突然一辆车快速驶来,车头撞到了我,我猝不及防,仰面往后摔倒。这时车继续行驶,车轮从我的右脚脚背轧了过去,我惊慌失措,大叫起来,司机才停住车。”


陈女士回忆称,在发生事故后,一名女子开车门看了她一眼然后又上车了,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也前来查看现场情况,“当时我的脚很痛,加上受到惊吓,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一突发事件,没多久我看到司机已经开车走了。”陈女士说。



据陈女士介表示,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保洁主管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带她前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检查。


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提供的CT检查报告显示,陈女士右外踝、右足内侧楔骨、舟骨外上缘、第3跖骨远端骨折,右足内侧楔骨局部粉碎性骨折,右骰骨外上缘撕脱骨折;医生的处理意见为局部外敷消肿和住院进一步治疗。


陈女士说,在7月15日进行了足部手术,由于术后无法自主活动,家属为其聘请了护工。


“当时我吃饭、洗澡和大小便都需要人协助,医生建议我术后静养一个月,有专人照顾我的生活,我家属就给我聘请了300元/天的护工,但我们要求肇事司机报销费用时,她却嘲讽称以我家的条件没有必要请护工。


陈女士说,其要求该名司机支付护工费时,遭到了拒绝。



驾驶员回应称委托保险处理

并将对伤者进行合理赔付



关于该事故,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了解到,2023年7月10日8时41分,舒女士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星丰路行驶至星河丹堤花园1岗亭路段时,车轮与行人陈女士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女士受伤(伤情以医院检查为准)的道路交通事故。舒女士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3日,驾驶员舒女士回应称,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便委托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


“我上班的时候,陈女士蹲在花坛拔草,因为是个盲区,就没有看到她,听到有动静后立马下车询问情况,正好物管工作人员赶过来,让我不要堵住路口,管家知道我住哪一户,便交由管家处理现场情况,我让管家有事联系我。


舒女士提到,在事故发生当天,其也进行了报警处理。关于赔付问题,舒女士表示已交由保险进行处理,“我的车辆购买了全保,因此我全权委托了保险进行赔付处理,在伤者住院后,也由保险一次性汇款了3万余元费用。”


舒女士提到,对于保险承担以外的不足部分,将进行合理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点评:

肇事司机应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小前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小前提到,在本案中,交警已经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舒女士应当向陈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


刘小前称,陈女士所主张的“护工的费用”,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护理费”,驾驶员的汽车已经投保,有关费用可以根据保险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实际承担,不足部分由驾驶员个人负责赔偿。


此外,刘小前表示,陈女士可以与驾驶员进行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也可以向交警部门、社区等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身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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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采写:南都记者 蔡宇晴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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