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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今天,2023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中国环境日。今年中国环境日的主题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守护碧水蓝天,建设良好生态,人民法院一直在不懈努力。一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教育引导功能,切实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美好家园。值此环境日之际,广州法院发布五起环境审判典型案例,让我们共同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呵护环境质量,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共生。







案 例 一

海珠法院诉前调解电梯噪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初,海珠区某小区开展更换旧电梯工程。电梯更换后各楼栋顶楼业主发现,新换电梯运行时,电机持续发出低频噪音,严重影响顶楼业主的日常生活。电梯公司进行多次现场调试,均无法有效改善,但其称业主可另行付费配置二级减震器加以改进。之后,顶楼业主代表向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委遂与海珠法院、海珠区司法局组成调解小组,着手处理该起纠纷。


 调解结果 

经调解小组组织调解,顶楼业主代表与电梯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电梯公司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业主无需承担整改费用。此后,电梯公司依约履行调解协议,现电梯噪音问题已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纠纷系更换老旧电梯引发,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电梯属于住宅楼的附属设施,对其改建、重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的比例要求很高。本案中的电梯噪音仅影响顶层业主,而整改电梯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不同楼层的业主诉求不一样。且噪音是否超过排放标准需通过鉴定确定,民事诉讼无法在短期内完结。而涉案噪音系电梯运行产生,并非人为制造的噪音,电梯停止运行会影响其他众多业主的日常生活,不适宜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意味着噪音在诉讼阶段将持续影响顶楼业主的日常生活。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前介入,与专业调解委员会等组成调解组,充分利用专业调解委员会在专业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及时消除噪音,守护了居民宁静生活的权利,也展现了人民法院解决类似纠纷的新途径。该案经验做法被新华社、人民法院报、中国环境报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 例 二

钟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钟某、姚某、张某、孙某达成协议,以某水电站的名义申请清淤许可,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将清淤产生的沙石余泥定点堆放,保证不对外销售。2019年3月,钟某等人开始以清疏河道淤泥的名义在从化区某村庄内挖取河砂并销售。


 裁判结果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等五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10000元不等;被告人钟某等五人违法所得113346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钟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整治非法采砂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已纳入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自2021年9月1日起,集中一年时间,对全国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被告人钟某等人以河道疏浚为由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清淤许可,但实际上却从事河道采砂的非法活动。该案实质上是一种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该案对于有效打击环境类犯罪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案 例 三

邓某、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邓某、陈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班头鸺鹠1只、领角鸮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年,被告人邓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到白头鹎2只、家燕1只、鹊鸲1只、珍颈斑鸠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查明,本案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315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邓某、陈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31500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折抵赔偿费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既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履行形式。






案 例 四

吴某诉马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种植水瓜的耕地与马某种植禾苗的水田相隔。2021年5月16日凌晨,马某聘请工人使用无人机对其水田上的禾苗喷洒除草剂(含有氯氟吡啶酯成分)。吴某在次日发现其水瓜地上的农作物出现枯黄等受损情况,便怀疑是马某喷洒的农药污染所致,遂报警。吴某提交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提供的“水瓜藤蔓”样品含有氯氟吡啶酯成分。各方协商不成,吴某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喷洒的除草剂和吴某种植的水瓜蔓藤中均含有农药氯氟吡啶酯成分,可以判断污染源和生物中污染物具有同源性;其次,吴某种植的水瓜耕地与马某禾苗的水田相近,污染源能够通过空气介质到达吴某的水瓜耕地,可以判断污染物迁移路径具有合理性和生物暴露的可能性;最后,喷洒除草剂的时间为2021年5月16日凌晨,次日发现水瓜地上的农作物出现枯黄等受损情况,可以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失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据此,本案证据足以证明马某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在吴某已经完成关联性举证、马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马某向吴某赔偿损失20000元。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污染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在证明污染物同源性、迁移路径和生物暴露的可能性、污染与损害结果先后顺序等情况下,即可认定具有关联性。被告应当承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对妥善解决农业种植过程中喷洒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 例 五

某汽修厂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海珠法院从海珠生态环境分局获悉,位于海珠湿地附近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在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气、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有破坏海珠湿地生态环境的风险。


海珠法院经现场调查,确认该汽修厂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废气、废水。汽修厂负责人虽承诺整改,但迟迟未履行,海珠法院向其发出首创诉前涉湿地保护的《法律风险提示》,详细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该汽修厂负责人明确表示已知悉相关法律风险,并承诺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6日,海珠法院与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海珠湿地办人员到现场核实、监督该汽修厂完成搬离喷漆房、调漆房等工作。了解到该汽修厂拟搬到新址继续经营,海珠法院还告知其完善环保设备设施以及注意废水废气排放的合法标准,避免再次引起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风险。至此,在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海珠湿地办支持下,法院及时、有效化解了破坏海珠湿地生态的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环境污染行为,提前介入,向相关行为主体发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式的环保宣传普法,提高行为主体“不敢破坏、不能破坏”的思想认识,敦促行为人主动整改,降低行政机构执法成本,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多方联调联动,积极融入本地社会治理体制,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各自优势,及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破坏行为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同时,发出《法律风险提示》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完善“多元化解、形成合力”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环资庭

通讯员 | 戴巧利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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