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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二手医疗器械,严惩!


医疗设备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对医疗设备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并明令禁止进出口旧医疗设备。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打起了从境外走私旧医疗设备的坏主意:先从境外采购二手医疗器械,走私入境后再予以拆件使用。该行为不但扰乱经济社会日常运作秩序,还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某医疗器械维修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提供医用内窥镜及其配套主机的维修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法定代表人为黎某。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所需的相关内窥镜零配件价格较高,陈某与黎某二人就如何降低成本,解决零配件供应问题“煞费苦心”。了解到从境外采购价格较低后,二人在明知二手废旧医疗器械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决定“放手一搏”。


自2012年起,陈某就开始以公司名义向境外供应商购买二手内窥镜及相关配套器械(内窥镜光源、显示器等)。在实际操作上,陈某与黎某在确定所需购买的二手医疗器械型号后,由黎某联系境外供应商,双方确认交易信息后,二人再采取包费方式委托通关团伙将境外采购的二手医疗器械走私入境后拆件使用。



2022年9月,陈某、黎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经查实,该医疗器械维修公司向境外供应商共采购161票、851件二手医疗器械,价值人民币993余万元,采取上述方法走私入境110票、539件二手医疗器械,价值人民币635余万元。后公诉机关以该医疗器械维修公司、陈某、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医疗器械维修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黎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维修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判处扣押的走私货物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庆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侵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不仅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危及国家安全,依法应予严惩。

本案中涉及的二手医疗器械即为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二手医疗器械的安全及技术性能无法得到保障,可能携带病菌等危险物质,甚至可能导致在后续使用中造成漏诊误诊等医疗事故,是走私行为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为节约公司经营成本,走私二手医疗器械拆件用于维修,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有较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从严从快处理,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材维修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反走私意识,自觉抵制走私行为,切勿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发现走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二庭

通讯员 | 吴庆锋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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