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环保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某社长被判刑十年

广州市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1

近年来,广州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其中,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四名“村霸”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采取阻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法院依法判处该四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刑罚,有效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保障了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在一些犯罪分子看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何某锋案发前是广州市黄埔区某经济社的社长,早在其当选社长之前的2016年,何某锋就以时任社长不积极为社区争取利益、没有向在该社区施工作业的企业索赔等理由,多次对其发起罢免活动,但未果。2017年7月,经村委换届选举,何某锋如愿当选社长,他也从此走上了以环保维权为名,实为敲诈勒索的“村霸”之路。


在担任社长期间,何某锋动用手中权力,以社区遭受灰尘、噪音等环境污染为由,先后以该经济社名义收取被害人温先生、被害单位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拖车有限公司等支付的补偿款,把在社区内经营作业的公司企业当作“肥羊”索取金钱。

此外,何某锋还以个人名义与何某添、何某燕、何某明合谋,多次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采取堵路等方式相要挟,迫使在其经济社区域及周边进行施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其等支付所谓“赔偿款”,并进行私分,逐渐在当地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经查,以上四人共实施了六宗敲诈勒索,其中何某锋、何某添参与了全部六宗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50.6万元,何某燕、何某明分别参与了其中五宗和四宗敲诈勒索,涉案金额分别为41.8万元和40.3万元。该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安机关多次接到相关被害人报警后并案进行侦查,并于2022年3月抓获了何某锋等4人。2022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何某锋等4人涉嫌组织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敲诈勒索,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何某锋、何某添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判令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成果。


本案中,何某锋恶势力团伙以宗亲关系为纽带,相互合谋,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和采取堵路等软暴力方式相要挟,迫使在其社区区域及周边开展施工或经营活动的被害单位或个人支付所谓“赔偿款”,攫取大额非法利益。何某锋在其当选为合作社社长后,不仅不为所属集体和社民谋福祉,反而假借环境污染维权的名义,伙同其他被告人通过软暴力方式敲诈勒索并私下瓜分不法所得,足见其消除污染是借口,勒索钱财才是真实目的。该犯罪团伙的行径败坏了当地的社会公德和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惩。



对该恶势力团伙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广州法院对黑恶势力除恶务尽,维护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坚定决心。本案审理结束后,广州法院还结合办案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基层干部选用和社区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黄埔法院和广州中院先后向有关部门制发了司法建议,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相关司法建议已经得到街道、环保等部门的反馈,相关部门已进一步完善基层集体组织章程和干部管理考核制度,并对群众反映的社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切实保障了当地企业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者要以本案被告人为反面教材,常怀为民之心,切切实实为民造福;同时也希望广大公司或个人在遭遇黑恶势力侵犯合法权益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广州案例第177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刑一庭

通讯员 | 汤炜明 唐桂云 唐明伯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