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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指引看这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如今“信用”在社会各领域都有着广泛应用。对于企业而言,良好的信用更是安身立命之本,失信企业如果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必须进行信用修复,才能在市场中正常经营。对于重整企业而言,信用修复更是其真正重获新生的必经之路。



“完成信用修复,有了新的营业执照,重整计划执行顺利完成,公司至此才真正实现了重生!” 某冷机公司管理人李律师在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发出如是感慨。至此,其心中的一块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原来,某冷机公司此前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批准其重整计划,该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是,由于该公司此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对象,处在多部门信用惩戒状态,其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需进行的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均受到限制,重整计划执行一度搁置。


面对该情况,市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联动,协同推进完成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为重整计划执行扫清障碍。最终,相关部门就冷机公司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等事项分别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将冷机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至此,冷机公司得以完成信用修复,其重整计划也得以顺利执行。


以上只是重整企业在信用修复后得以重生的一个缩影。2022年以来,市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机制帮助41家困境企业恢复再生。今年以来,中船公司、益生元公司等8家企业的重整计划在市法院得到批准。然而,重获新生并不容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只是企业重生之路的起点,企业真正重新在市场上恢复经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最先要面对的,就是信用修复问题。


针对重整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问题,市法院以广州创建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依托广州常态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重整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路径及具体所需材料。经办法官指引重整企业按照该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信用修复。



2021年7 月,重整企业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恢复正常经营;2022年1月,重整企业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修复金融信用信息;2023年9月,重整企业广东益生元医药有限公司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删除失信信息……


近期,纳斯维尔公司、中船公司等重整企业的金融、税收信用修复问题亦在市法院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协作机制中得到圆满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成功是市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再上新台阶的生动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协助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针对重整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为精准靶向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市法院整理出与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政策依据、修复对象、修复前提条件,以及办理形式、材料清单、修复流程等,为重整企业破茧重生提供助力支持。




重整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重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重整企业提前停止公布税收失信信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20年5月26日联合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试行)》,明确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为重整企业再生提供便利。


1.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2.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7 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为: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期间,该失信主体重整或和解时,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重整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重整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路径及具体所需材料。


1.重整计划草案起草期间,管理人应当就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予以调查,并在“经营方案”中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作出安排。


2.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企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公示信息需求书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根据《广州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引(含信用评价等级提升)(试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该指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办理形式:可全程网办,也可通过线下方式提交材料申请。线上通过登陆微信小程序“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更多业务”—“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进行办理,所需材料清单及申请流程亦可登录“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小程序查询。




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



2022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金融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金融信用修复,征信机构经申请应在征信系统中及时标注企业重整信息并予以公示。


具体路径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X月X日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声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审查后及时添加,并进行信息公示,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及复权



1.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广州市重整企业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2.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 2021 〕274号)精神办理。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广州破产法庭

通讯员 | 张静怡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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