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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碰瓷”,小心碰瓷党的新套路!



行车乘车过程中,发生小磕小碰在所难免。但却有一些不法分子想出“歪点子”,妄图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对方怕麻烦、怕担责的心理,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非法索取财物,自以为手段高明,殊不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一

2022年7至8月,李二(化名)伙同张某某、邹某某、江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密谋“碰瓷”酒驾人员敲诈钱财。该团伙安排成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结识男性好友,相约吃宵夜,安排年轻女性赴约并劝被害人喝酒,饭后要求送“女友”回家。在被害人酒驾开车的路上,李二、张某某等人则驾驶电动车、小汽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以酒驾为名恐吓被害人索取赔偿。被害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不得不与被告人协商赔偿。短短一个月内,李二等人先后对十三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

本案经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前预谋,引诱被害人酒后驾车,并安排同伙故意采取碰瓷手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2022年3月,网约车司机廖师傅在广州市荔湾区某路段接到一起订单。车辆到达上车地点后,乘客黎某某示意车辆太靠边,要求廖师傅往前移动。廖师傅前移10厘米后再次停稳车辆,黎某某拉开车门并与廖师傅发生口角。黎某某称车辆向前移动的过程中拉伤了其右边肩膀,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并要求廖师傅赔偿。廖师傅立刻下车查看黎某某的伤情,虽看不到明显受伤痕迹,但他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再与黎某某争辩,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2800元。随后几个月时间里,荔湾交警大队陆续受理了3起乘客乘坐网约车受伤的警情,经调查发现,报警人竟都是黎某某!


经查明,2022年3月-1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乘坐网约车时,虚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证明,向网约车司机索赔,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8414.34元。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碰瓷”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一中,被告人李二及同伙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中,被告人作为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通过虚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证明,向网约车司机索赔,进而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其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要酒后驾车,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可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正告“碰瓷党”,与其想方设法不劳而获,不如脚踏实地心安理得,切勿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最终等待的结果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二庭 荔湾法院

通讯员 | 伦铭健 钟海燕

陈枫 林凯琳 钟健涛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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