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培训考研作弊,三人被判刑
考试是衡量学习成果和能力的重要方式,公平公正则是考试的生命线。每个考生都希望逢考必过,许多人依靠自身的勤奋和努力,通过考研、考公、考证等各种考试实现了人生梦想。但却有少数人想着投机取巧走捷径,甚至有个别培训机构还打着“包过”“不过退款”等旗号收取高额培训费,实则是组织部分考生集体作弊,严重扰乱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最终参与作弊的考生梦碎考场、诚信扫地,组织作弊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1年底,安某获知老乡(另案处理)预谋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进行作弊,遂从老乡处获取考试作弊设备,并联系上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何某,何某又找来朋友陈某,三人合谋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某考场组织学生进行作弊,从中获利。
三人分工明确,其中,何某以承诺高通过率、不过退款的方式组织十多名考生并安排考生接受“作弊培训”、发放作弊设备;安某负责提供作弊设备并培训考生如何使用;陈某负责组织外省考生到指定地点接受“作弊培训”,并在考试时与安某一起看守作弊设备。
考试当天,公安人员在某宾馆客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安某,当场起获1台无线电转发设备及考试作弊设备;在某居民小区住宅内抓获何某,并在其经营的某教育咨询公司办公室起获8份设备培训方案、3份操作技巧说明、14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等涉案物品;在涉案考场抓获作弊考生若干,当场起获相关作弊设备。
随后,公诉机关以安某、何某、陈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关系学生前途命运,更关乎教育公平和国家长远发展。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何某等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考生携带具有无线语音传输技术功能的设备进行作弊,组织串联横跨数省、市,作弊行为贯穿考场内外,严重扰乱考试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考试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了考试的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影响恶劣。人民法院据此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
同时,本案参与作弊的考生均受到取消考试成绩或者被禁考等处罚,人生留下诚信污点,大好前途受到影响。法官提醒,平等竞争是考试的灵魂,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各位考生要严守考试规则和法律底线,切莫为走“捷径”而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一庭
通讯员 | 唐明伯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