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首次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5天作出裁定承认外国判决
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国公民,2011年5月,二人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去到芬兰赫尔辛基工作,后因感情破裂,张女士向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8月,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二人婚姻关系已离婚的决定,该决定在芬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月16日,张女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提交了该判决文本及相应的附加证明书。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属于外国公文书。鉴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已在我国生效,且芬兰亦系《公约》的另一缔约国,故《公约》在本案中应当被适用。
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及第三条“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的规定,张女士提交的芬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免除认证要求,仅需要办理的手续是附加证明书。
本案中,张女士已提交芬兰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公约》要求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故根据《公约》规定,应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
鉴于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理,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广州中院依法予以承认,并在申请当月即快速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目前《公约》的成员已达120余个,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
http://new.fmprc.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我国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加入《公约》前,外国公文书提交我国使用,通常需要出具国外交部或委托机构办理的认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加入《公约》后,我国同其他缔约国之间不再需要办理“双认证”,而是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证明,大大降低公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加入前
公文书
公证或商事证明
出具国有关机构办理
领事认证
出具国外交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
领事认证
使用国驻出具国使领馆办理
公文书使用国
加入后
公文书
公证或商事证明
出具国有关机构办理
附加证明书
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
公文书使用国
本案系《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广州法院适用,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免于繁琐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相关内容
第二条 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
第三条 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如根据文书出示地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惯例,或者根据两个或多个缔约国间的协定,前款所指手续已被取消或简化,或者已免除对文书的认证,则不得要求履行前款所规定的手续。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附加证明书应附于文书本身或附页上,其样式应与本公约所附样本一致。附加证明书可用签发它的主管机关使用的官方语言填写。附加证明书中标准事项亦可用另一种语言书写。附加证明书的标题“附加证明书(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约)”应用法文书写。
第五条 附加证明书应根据文书签署人或任何文书持有人的申请签发。正确填写的附加证明书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附加证明书上的签名及印鉴无需任何证明。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官方文件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涉外庭
通讯员 | 孙远风 李钧豪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