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今天,广州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四则。案例涵盖家庭教育指导、抚养、探望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州法院用情断好百姓家务事,有效回应妇女儿童法治需求,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多元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孩子心理恢复健康
基本案情
梁女士、陈先生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依依和儿子彬彬(化名)。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梁女士、陈先生离婚,女儿依依由陈先生携带抚养,儿子彬彬由梁女士携带抚养。
离婚后,梁女士就女儿抚养权问题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依依变更为其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女士、陈先生离婚后,婚生女儿依依随梁女士共同生活至今。梁女士向法院提交女儿依依亲笔书信,表达因父母离婚问题受到严重困扰的心理感受,并想要跟随母亲继续生活的意愿。同时,依依到庭陈述,一直与母亲和弟弟生活,父母离婚后,其跟随母亲搬到附近租房住,父亲从来没有找过她。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依依由梁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依依当月抚养费1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判后,陈先生不服,向广州市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做法
(一)委托心理评估与疏导
本案审理中,白云法院委托某心理医院对依依、梁女士和陈先生分别进行了心理评估。某心理医院对依依出具心理评估档案,建议观察并帮助依依表达情绪,同时协助父母在教养上达成一致。某心理医院对梁女士、陈先生进行了心理咨询,建议父母双方放下过往婚姻关系中的恩怨,以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为立场重建新的沟通,实现协同养育。依依第一次心理测评结果为中度抑郁,通过一段时间沟通与疏导,第二次做SCL90测评时,依依已经从中度抑郁恢复到正常状态,充分体现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义。
(二)发出告诫书
白云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同时,向梁女士和陈先生发出《家庭教育告诫书》,对梁女士、陈先生在实施家庭教育问题上未能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告诫梁女士、陈先生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责任,正确实施家庭教育。
(三)委托专家指导
白云法院邀请家庭教育专家与当事人现场进行沟通,为取得更好效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服务跟进该案。
(四)多元定期回访
依依年仅14岁,为在校初中生,正处于成长关键的青春期,白云法院委托社工定期上门进行回访,了解依依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并为梁女士、陈先生建立了服务周期为半年的学习交流群,要求他们在群里打卡,学习《父母规》,潜移默化地学会更加理性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和培养孩子。
案例二
家庭教育缺位,专业指导护苗成长
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在该案中,被害人小萌(化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被害人的遭遇与其家庭环境存在密切关系。被害人母亲在其5岁时自行离家,失去联系,被害人自幼跟随其父亲生活,其父因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因此,法院对被害人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及社工为被害人及其父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做法 (一)利用司法能动的力量,尽早引入专业心理辅导人员的帮助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积极与被害人就读的中学班主任老师联系,向其了解被害人在案发前后的在校表现及心理状态;向被害人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引导被害人父亲配合接受专业老师的家庭教育指导。经心理咨询师初步评估,被害人除有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其自身可能还存在感统失调、认知偏差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经过8次的专业心理辅导及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接受了多方的社会链接帮扶后,被害人反馈其增加了很多认识,交了新的朋友,感觉很多人会关心她,老师对她的态度也改变了,让她可以用更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生活,并已逐渐走出犯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2024年3月4日,荔湾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收到被害人父亲赠送的“感恩援助共前行,专业辅导暖人心”锦旗,其父亲反馈被害人的心理素质已有所提升,社会适应能力也明显增强,现已顺利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法院通过协调某街道党群活动中心,由心理咨询师及社工在该中心通过面谈、绘画治疗等形式对被害人及其父亲共进行了8次家庭教育指导及心理辅导,每期辅导均形成《心理辅导个案记录表》。经过多次主动的心理干预、引导,帮助被害人降低敏感反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帮助被害人从个人体验中形成正确的认知。
在该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法院与心理老师联合,充分调动街道、未成年保护中心、社工机构等部门共同为被害人及家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包括在“微心愿”项目中为被害人达成拥有干净衣服的心愿,街道社工上门探访、赠送生日礼物,邀请被害人加入义工团体,参加由街道主办的社会志愿服务,联系街道的团委向其宣传加入团组织的方法等,引导被害人在公益服务中体会和感受社会的关怀,改善其生活质量及亲子关系。
法院在该案中及时介入多元社会帮扶资源,以不同的方式援助被害人一家,共同助力保护被害儿童的健康成长。
法院积极与被害人就读的中学联系,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到校进行摸查。学校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有效的心理干预不能脱离学校的配合。法院将能动司法工作延伸至被害儿童所在的学校,及时提醒教职工关注因刑事案件、家庭背景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做到多方联合对被害儿童进行监管。
法院通过联合学校,共同助力净化儿童成长的校园环境。本案例针对“问题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在如何联动学校、如何落实、跟进家庭教育指导令方面有具体的创新实践,在保护儿童心理健康与促进家庭亲子关系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审执联动,一书一令一函解决探望难题
基本案情
肖女士与陈先生未婚生育一子小陈。小陈出生后由双方在陈先生父母家中抚养,小陈半岁时肖女士离开,小陈由陈先生及爷爷奶奶抚养至今。小陈三岁后,肖女士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要求变更小陈由其抚养。一审中,经调查发现小陈在陈先生及爷爷奶奶的抚养下健康成长,并无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而肖女士工作及住所不稳定,自述患有抑郁症,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出现情绪失控的情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一审判决小陈继续由陈先生抚养,肖女士有权一周探望一次。肖女士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肖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且多次电话向原经办人及执行法官哭诉陈先生及其家人不配合肖女士进行探望,藏匿小孩,对小孩灌输母亲的负面信息,且对肖女士本人进行辱骂。陈先生表示肖女士多次前往陈先生的居住地及工作场所对陈先生本人及其家人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并扬言要威胁小陈的人身安全,其准备起诉肖女士支付抚养费及名誉权损害赔偿。双方之间已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纠纷。
法院做法
鉴于肖女士、陈先生之间矛盾尖锐,为真正解开双方心结,做到案结事了,实现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的良好效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各方研讨,通过审执联动,联合妇联、村委等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正确行使探望权。
(一)委托心理咨询及疏导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分别对肖女士、陈先生及其父母进行心理咨询及疏导,找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告知双方争斗会对小陈的心理造成长期伤害,之后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会谈,引导双方从小陈的身心健康出发,放下过往恩怨,互相配合为小陈提供和睦友好的成长环境。经过心理疏导工作,双方均同意友好协商解决探望问题。
(二)一书一令一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向肖女士、陈先生二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陈先生应关注小陈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求,配合肖女士探望,避免母爱在其成长过程中的缺位;告知肖女士自觉、合理、恰当行使探望权,正确处理与陈先生的关系,不应让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小陈健康成长。
向肖女士、陈先生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双方在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每月30日前向法院报告探望情况。
向小陈居住地村委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委托村委协助肖女士对小陈探望,可将具体探望情况向法院报告。
(三)现场指引明确探望方式
一审经办法官及执行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在2024年3月底前往小陈居住地村委,现场指引肖女士完成一次探望,并结合探望情况对双方接下来六个月的探望方式予以明确:肖女士于每周五下午四点前往小陈居住地村委,由小陈的爷爷奶奶将小陈从幼儿园接出送至村委,肖女士在村委对小陈进行半小时的探望,可携带玩具书籍不得携带食品,探望范围不得离开村委,全程由村妇女主任进行陪同引导,陈先生及其家人不得干扰探望,探望结束后将小陈接回,如此履行半年后再对探望情况、亲子关系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探望时间,是否可以将小陈带回肖女士住处探望。
现肖女士已按照上述确定的探望方式完成一次探望,双方同意暂不提起其他诉讼,实现较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四
家庭教育“组合拳”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张先生于2021年年末对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约定一双儿女归张先生抚养,李女士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利。
然而,离婚后,李女士又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求助,称张先生将子女交由父母看管,因其与张先生的父母关系紧张,隔阂难消,其多次上门均被驱赶出来,无法正常接触、探视、教育子女。李女士的儿子小志原本成绩优异,父母离异后,性格大变,逃学,成绩一落千丈。李女士十分担心儿子,遂请求法庭协助其探视子女,让其可以对孩子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法院做法
(一)上门回访
花都法院联合当地妇联、司法所、社工站、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上门到张先生父母家进行回访,对双方离婚后的探望纠纷进行了调解,对张先生与其父母阻挠李女士探视子女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张先生和其父母表示认识到错误,承诺不再阻挠李女士探视子女。
(二)文书督促
法院向张先生、李女士发出《家庭教育建议书》,督促双方妥善处理探望纠纷,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告知双方有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法配合对方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三)心理疏导
委托专业家事心理疏导员对小志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孩子接受父母离异的事实,鼓励其积极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心理疏导员反馈,孩子迫切需要母爱,希望母亲经常去探视,父母不要再有纷争,孩子表示会远离不良朋友,回去上学。
(四)跟踪帮扶
委托社工站的一名社工对小志进行为期半年的跟踪帮扶。由社工定期上门到小志家进行回访、观察、建立跟踪档案。后续社工反馈,李女士已可以正常探视子女,小志已重回校园,成绩回升,生活、学习均步入正轨。
下一步,广州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理念,与妇联等综治单位加强协作配合,把涉妇女儿童案件的审判及司法延伸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切实推动广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少年家事庭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