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网络性骚扰:虚拟的平台,真实的伤害

2016-12-06 高欣 尖椒部落


摘要:网络性骚扰,是一个极其普遍但却依然若隐若现的话题。本文为我们深入分析了网络性骚扰这种典型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对网络环境以及被骚扰的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后果。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一位女性,在微信上刚加了一位男性朋友。对方上来就发了一张自己从头到脚的裸体照片过来,你会作何反应?

这不是假设,是笔者在访谈中,女工小刘的亲身经历。回忆当时,她有些生气,说当时“他把脸也一起发过来了,也不怕我把他的照片打马赛克后发到其他网站上去让他丢脸”。

当然,她并没有这么做。但这件事,却让她觉得“非常恶心”。

网络性骚扰,一个极其普遍但却依然若隐若现的话题。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它对网络环境以及被骚扰的当事人,都带来了负面甚至是严重的后果。


插画师:苏丹

真实存在的被骚扰感

在小刘看来,网络性骚扰的表现很简单易辨:一是发色情图片,二是语言撩骚

“只要是我很反感的关于性的一些话题,就是性骚扰。”她说。

前段时间,由于推广公众号的需要,小刘加了不少陌生人。“有些男的刚加微信,上来就问你寂寞不寂寞啊,要不要男人陪啊,还有很露骨的就问,要不要做爱,没有明显的年龄界限。还有男的微信加了很久,刚开始挺好的,过不了多久,也变成了这样。”

与小刘一样,女工小王对网络性骚扰的定义也是同样的:说脏活,发黄色图片,或者直接问去不去开房之类的语言

“如果有人发黄色图片,我就直接拉黑不理睬。不过这样的情况碰到的不多,我不随便加网友。”小王说。

尖椒部落最近做了一份关于“遇到网络骚扰怎么办”的线上调查统计亦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截至2016年11月21日,共有674位网友参加了调查,其中女性占88.6%。

在对网络(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定义中,“被反感的言词骚扰,如黄色笑话、性暗示、过问和评论私生活等”、“看见具有性含义的用户名、昵称、签名档等”、“收到你反感的色情文学或图片等”、“受到针对你的相貌、身材等等的人身攻击”这四项最多被选择。

传播途径的多寡与当下的大众传播工具主流基本一致,由多至少依次是:QQ,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留言版和电邮

对于网络中针对名人的恶意骚扰,女工小李笑言那些都是“键盘侠”。“名人的绯闻感觉离我们普通老百姓太遥远了,只要不是太过火。”

那如何定义“太过火”呢?

小李想想之后回答:“不侵犯、不涉及他人隐私,不触动他人情绪的,就不算过火,反之则算。”

然而反观网络环境,女工小李给出的底线,太容易被闯破。

网络骚扰,极其容易被包括骚扰者和被骚扰者在内的网友所忽视,有些人骚扰、被骚扰而不知。这是因为网络传播本身的特征:即时性和“去身化”。这两大特征消磨了个体身份,给人一种“反正就是说说而已,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或后果”的假象。

然而被骚扰时的“恶心”感,确实真真实实存在着。


插画师:左丘

有法律依据,欠缺明确界定

 “性骚扰”一词,最早由美国女性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她认为,性骚扰就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

那么,网络作为典型的公共领域,其中发生的相关行为,也就应当被包括在性骚扰范围内。

曾有国内学者将网络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中,行为人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以语言或图文等形式,进行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侮辱,由此造成对方心理、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

“网络性骚扰比传统性骚扰更具有破坏性”,有海外学者甚至认为:“因为互联网使人们能够快速、方便地传播泛义材料带给更多的受害者”,同时“不必担心法律后果”。


插画师:左丘

然而,即使没有与受害者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伤害也已经传达。按照我国法律,其对于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已经成立。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由此,奠定了界定网络性骚扰行为的法理基础。

《民法通则》第1010条亦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修正案(九)》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性骚扰不仅涉及侵犯名誉权,还涉及隐私权。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同样有类似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在法律上使用“性骚扰”一词。

然而,对于网络性骚扰,依然没有明确的法条解释。

保护自己,勇于回击

根据尖椒部落的统计,有54.5%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性骚扰“与整个社会的性别歧视环境有关”,29.5%的受访者认为,是“交友软件或网站的管理者的忽视,会让网络骚扰更加严重”。

网络性骚扰实施者的主要“武器”,是带有性骚扰性质的文字和图片。这也成为定义网络性骚扰行为的主要事实。

然而在小刘看来,这种传播方式对保留证据设置了极大的难度,因为“证据很容易就被删掉了”。将朋友或陌生人拉黑后,证据更是无法保存或恢复;或者说,成本更大。

其他受访者表达了同样的困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这就又涉及到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

网络性骚扰行为是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这已界定清晰。然而在认定侵权责任时,是否需要专门针对网络服务者的责任认定,依然是学界和社会尚需讨论的问题。


插画师:左丘

在西南财经大学某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中,该位作者的建议是,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细化和完善通知规则”。

然而目前,这些问题仍在讨论中。网络实名制、互联网立法,也都尚在路上。也因此,当下面对网络性骚扰,许多女工最终能采取的方法,似乎也只有:删除,以及不乱加好友。

“投诉很难的,就算是成功了,账号被冻结了,他也可以再重新申请。”说到这里,小刘有些疑惑:“不知道做这种事情能满足他们什么?难道只是为了让我们恶心、不舒服吗?”

在调查的“怎么办”选项中,受访者选择最多的三种方式分别是:果断举报,等待管理员处理;直接拉黑对方;以牙还牙,用同样的方式骂回去。

“我的QQ加好友设置了答案,一般不和陌生人聊天,问题是后来设置的,现在常处于隐身状态,基本不会去找别人聊天。”女工小李说。这是她保护自己的方法。

但除却被动的自我保护,我们更加呼吁的是网站管理者承担应有责任。另外,我们也应该呼吁网民在虚拟空间中,依然能够对其她人保持尊重

延伸阅读

上网被性骚扰?被威胁强奸?来帮忙做个网络骚扰调查吧!

在网络上被奇怪的人骚扰是怎样的体验?


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本文为尖椒部落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在后台回复【转载】二字。并保留以下作者信息:
作者:高欣社会新闻记者,长期关注流动女工及其他社会群体,著有《怒放的地丁花——家政工口述史》,现居北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