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疑似发生“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司法解读丨红黄蓝事件最新通报!如何破解“取证难、处罚轻”难题?
“红黄蓝事件”时间轴
1
11月22日
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有家长报警称,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教师侵害。
2
24日
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3
25日
北京警方和朝阳区政府先后发布通告,一名涉事幼儿园教师已被刑拘,园长被免除职务。
4
28日晚
北京警方再次发布相关调查后续进展,幼儿园女教师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已被刑事拘留,而“群体猥亵幼童”系编造,其中一人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政拘留,另一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
5
29日7时左右
红黄蓝教育机构在其微博就“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发布道歉信。
警方最新通报速览
司法解读:“红黄蓝事件”
在该类幼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中,幼童往往表述不清,家长发现侵害时又往往距侵害发生时间较长,这就给执法机关办案取证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破解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处罚轻”难题?
1、家长可否查看监控录像?
据报道,涉嫌被侵害幼童所在班级的家长们,现在最迫切的想法是查看幼儿园的监控,但幼儿园目前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幼儿园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录像,是不合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接受专访时表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公共活动场所,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有权查看孩子日常受护理、教育的情况。只要家长承诺不随意在网上发布录像,不侵害其他幼童、老师的肖像权,就应该有权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具体到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刘品新认为,园方负有一定举证责任。因为园方占有了证据——监控录像,如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录像不完整、有瑕疵,都应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他进一步表示:“涉事的幼儿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说明,为防止幼童遭受侵害,曾经采取过哪些有效措施。”
2、幼童不完整陈述能否
作为言辞证据?
据报道,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2岁7个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诉奶奶和爸爸妈妈,说睡觉时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还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节……问题是,3岁左右的幼童,其认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们的言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
“根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自己知晓的情况为自己、为他人作证。”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表示,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力有限,心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言辞的证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
刘品新也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曾对言辞证据提供者有最低年龄限制(如4岁以下),后来都相继取消了,只要证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陈述有证明力,他向家人的陈述事后由家人来转述,也依然有证明力。”刘品新说。
3、幼童伤害认定标准
应否与成年人一致?
除了取证难以外,对幼童被虐处罚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即便针对幼童,也依然是同样的认定标准。
在该案中,幼童身上因被针扎留下诸多针孔,能否被认定“受伤”?如果认定受伤,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在王亮看来,目前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两个“标准”亟待改变。“认定儿童‘生理伤害’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人”。王亮说,实践中虐童类案件要认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而虐待类犯罪的刑期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亮认为,司法机关还应该重视儿童被侵害案件中的“心理伤害”。“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生理伤害更持久、更难愈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正确评价和治疗。”王亮忧心地表示,正如台湾自杀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一样,很多被侵害的儿童心理问题会有一个潜伏期,一旦爆发出来,会走向自闭、抑郁、自残自伤,有的甚至转而变成加害人。
4、如何确保侵害
幼童者行业禁止?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判处该市原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二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多次用针将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
很显然,尽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纳入虐待类犯罪适用范围,然而这类犯罪的刑罚偏轻。明年,这几名曾经虐待幼童的罪犯即将重新走向社会,如何保证他们不会再侵害天真烂漫的儿童?
“应在网上公布侵害儿童者个人信息,禁止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职业。”刘品新认为,对于侵害过儿童的人,应该将其身份信息在网上对社会公开,并禁止其从事幼儿园校车司机、厨师、保安,或者婴幼儿保育员、保姆、月嫂等职业。
| 来源:人民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