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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该不该赔偿?

2017-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

龚律师:


今年9月的一天,我朋友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她按照超市内自助寄存柜上的“操作步骤”打开一个柜子,将一个包存放在里面。购物结束,她拿着自助寄存柜条形码欲取包,但怎么也打不开柜子。最后,超市工作人员通过人工方法将柜子打开,但包已不翼而飞。我朋友立即报警,称包内有照相机等价值约5000元的物品。由于线索有限,警方一直未能破案。


我朋友认为,她将包存放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关系。超市疏于管理导致她的包遗失,应赔偿她的损失。但超市方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自助寄存柜上已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超市就可能危及财产安全事先已对消费者作出警示,顾客遗失物品的责任不应由超市承担。请问,超市应承担我朋友的损失吗?


读者  廖飞


廖飞: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你朋友到超市购物时,按照自助寄存柜上的“操作步骤”存包,已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她的物品并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她凭条形码仍可自由取出物品,即她只是借用了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其与超市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即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你朋友与超市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超市自助寄存柜上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说明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了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故超市无需承担你朋友遗失物品的责任。



|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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