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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新版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直指这些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017-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

1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背景及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旨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新形势、新需要。《条例》共7章,其中第二章有多项规定涉及新领域,适应新要求。



亮点一:捆绑物等不得计入净含量,价格误导要担责


针对一些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变相短斤少两,以及长期以“清仓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亮点二:经营场所要安全,消费者遇险要救助


今年6月,一名游客在云南瑞丽一家玉器店试戴手镯时,不慎把玉镯掉地上摔碎,店家称该玉镯的价格30万元,结果该游客当场吓晕。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也为广西此次修订条例带来了启示。


《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设置显著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标明使用方法和防止发生危险的注意事项,采取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救助。针对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条例》作出特别规定,即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


亮点三:预付款消费有限制,消费者权益得保障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目前常使用预付款消费方式的行业主要是美容、健身、洗车、游泳、洗染、果蔬销售等行业,消费者买卡充值上千甚至上万进商家户头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退卡退款难、商家关门走人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收款发票,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责任,随便搬迁等。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条例》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此外,《条例》还规定,双方约定的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条例》还明确,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


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可对经营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亮点四: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宽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已大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消费纠纷日渐增加,主要体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苛刻、举证困难等方面。


为此,《条例》明确,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分为2类:一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3000公里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安全装置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车辆自燃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的。二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2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5万公里出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因质量问题,发动机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2次后、变速器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2次后、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分别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据悉,相较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为宽松,更有利于消费者。


|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 作者:陈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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