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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18-0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



龚律师:


因感情不和,去年5月下旬,周某和妻子余某签订离婚协议,周某同意在10月31前支付余某补偿费10万元。不久,两人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事宜,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此后,周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余某10万元。余某找周某催要,周某却称离婚协议未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拒绝付款。请问,离婚协议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确认才有效吗?


读者 陈进





陈进: 

周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两人签字后即成立,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余某和周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支付余某10万元,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周某给予余某的补偿金,该离婚协议自余某和周某签字确认时成立。协议签订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生效。虽然离婚协议未经民政部门确认,但余某和周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且未涉及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同时,周某亦未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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