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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廊坊这些人又受到了严厉查处!

2017-10-27 廊坊广播电视台 廊坊新闻频道

廊坊纪检监察网近日对外公布↓↓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吕奎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吕奎亮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玉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刘玉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玉清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所副所长王树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经查,王树桦违反廉洁纪律,长期不实际工作而领取工资和补贴,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树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廊坊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树桦记过处分。


永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杨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技工人员以干部身份分配工作,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敏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劳动人事局原副局长武宗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武宗英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技工人员以干部身份分配工作,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武宗英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人大党组原副书记焦俊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焦俊杰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要事项,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焦俊杰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职教中心常务副校长于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于勇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提供空白《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对工作人员长期未实际工作而领取工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贺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孙贺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要事项,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贺增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邢建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邢建强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要事项,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邢建强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妇联副调研员杜秀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杜秀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下属收受他人钱款、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失察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秀梅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通报14起两个专项工作典型案件

 

1、三河市财政局长刘瑞新、编办主任符宝臣违规招聘人员问题。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时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瑞新和三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符宝臣商议决定,聘用张某等2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2014年聘用11人,2015年聘用9人,2016年聘用1人。上述2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未按《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乡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而是由市人社局和市编办审批同意后直接录用。刘瑞新、符宝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厂县科学技术局科员郑春发违规兼职取酬问题。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郑春发在河北盛世中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兼任教育总裁职务,并负责在该公司周末组织的会议上介绍公司情况,薪酬每月1万元(不含奖金)。郑春发在该公司任职期间领取薪酬及奖金共计13.4万元,期间,郑春发在工作日参加该公司旅游研讨会和公司试运营启动庆典暨表彰大会,并承担相应工作。2017年7月31日,因盛世中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郑春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郑春发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大厂县邵府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孟庆文不作为问题。2011年12月,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将邵府镇大仁庄村13.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招拍挂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万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1月18日万龙公司将国有土地出让金305.97万元上缴县财政。截至2016年11月,作为邵府镇大仁庄村包村干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孟庆文一直未督促大仁庄村提出申请,未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将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大仁庄村,致使39.91万元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延迟近五年。孟庆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香河县新华街道派出所指导员段志刚挪用公款问题。段志刚在任新华街道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自2014年以来,利用管理该所财务工作之便,挪用公款20.54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营利活动等。其中,2014年11月至12月,挪用公款9.5万元存入个人余额宝进行理财,获利0.01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8月21日,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15年9月3日,挪用公款5.028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9日,挪用公款3.01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炒股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7日,段志刚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鉴于其在案发前已将上述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将非法获利全部上缴财政,文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段志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5、广阳区人民法院信访科科长赵变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广阳区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信访科科长赵变水任九州法庭庭长期间,未严格遵守审判程序和工作纪律,过失导致案件超时限审理。同时在与案件当事人交谈中发表不当言论,被当事人录音并散布到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赵变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广阳区民政局原副主任科员王宝印、南街村党支部书记林铁臣违规办理低保问题。2009年7月,广阳区万庄镇南街村村民周某申请低保,该村召开“两委”会议讨论,认为其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未予上报。时任村书记林铁臣未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擅自协助村民周某伪造申请低保所需村街出具的各项材料,经镇社会事务办上报到区民政局,由时任区民政局分管低保工作的副主任科员王宝印审批通过,致使周某违规获得低保资格,共计领取低保金4.7198万元。王宝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林铁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安次区码头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作为时任码头镇纪委书记,南响口村和北响口村的包片领导,刘远在负责处理南响口村、北响口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时,违反工作纪律,在市、区纪委信访室多次督办后,未按要求向区纪委信访室上报相关材料,也未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致使信访办理超期,造成上访人多次赴市访、重复访,给信访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刘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永清县三圣口乡冰窖村党支部书记赵秀林套取粮补款问题。2013年至2016年,赵秀林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村会计刘某某议定,先后以赵秀林、李某某等8人名义虚报、套取粮补款共计9.7218万元,用于村务开支。赵秀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永清县国防办主任赵勇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年6月1日,赵勇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私自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赴后奕镇后奕村参加其妻弟孙某某女儿婚宴。婚宴结束后,赵勇驾该车返回永清县城,将车停在其居住小区附近后,回家休息。赵勇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固安县宫村镇人大主席郭永波套取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问题。2013年8月,时任公主府乡党委副书记郭永波在负责为县住建局收储办征用十里铺村村北大坑过程中,伙同负责具体工作的乡农经站工作人员曹某以及十里铺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套取该村征地补偿款,由曹某虚报土地后,十里铺村虚开6张票据,在补偿款中列支共计13.0565万元,并将11.3565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郭永波分得2.9万元。郭永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1、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党委委员郭亮履职不力问题。郭亮任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致使21宗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受到处罚,在制作执法案卷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将21宗违法占地行为不真实的执法文书归档入卷。郭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张合强挪用公款问题。2015年11月,时任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龙街供电所所长张合强,擅自决定将龙街电业所公款20万元借给其同学李某某,用于李某某个人企业经营;2016年1月,张合强在任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孙氏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将龙街电业所公款10万元借给其同学李某某,用于李某某个人企业经营。张合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文安县史各庄镇纪委书记秦郭骗取改厕资金问题。2015年史各庄镇相关村街实施改厕工作期间,秦郭以改厕完成数450户为基数,编制虚假《改造登记造册表》和《厕所改造农户分布图》上报县爱卫办,骗取上级改厕资金36万元,并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存入其个人账户。2016年1月,秦郭以解决办公经费为由,向辖区内南新村索要2.5万元,其中1.9万元用于其个人支出。秦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14、大城县农业开发办党组书记、主任崔宝民违规收取企业劳务费问题。2013年,大城县富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廊坊正张食用油有限公司分别向县农开办申报“廊坊市大城县年产20万公斤粮食石磨加工扩建项目”和“廊坊市大城县2013年芝麻收购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工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富民合作社先后4次支付给县农开办5万元现金,正张食用油公司先后6次支付给县农开办6.6万元现金。县农开办在没有收费许可的情况下,经县农开办党组书记、主任崔宝民同意,将上述11.6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存入大城县农业开发服务中心账户,并已全部用于该服务中心人员的工资开支。崔宝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通报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1.大城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刘国望因环保问题被问责。刘国望在担任大城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期间,2013年6月,大城县政府未按文件要求对南赵扶镇两个工业污水渗坑的治理进行安排部署。2014年,县政府虽然对上述两个渗坑的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在南赵扶镇委托相关企业实际治理过程中,县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砖厂渗坑水质多次反复、化肥厂渗坑水质始终不达标,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迟缓、甚至停顿的情况下,跟踪督导不力,服务指导缺失,没有采取强力措施帮助推进工作落实,也没有设定硬性的标准和时限要求,致使两个被严重污染的渗坑至案发仍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今年4月,上述环保问题被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国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增怀因环保问题被问责。刘增怀在担任大城县南赵扶镇党委书记期间,2013年6月,南赵扶镇未按文件要求对南赵扶镇两个工业污水渗坑进行治理。2014年,南赵扶镇作为渗坑治理的责任主体,虽然委托了相关企业对上述两个渗坑进行治理,但在受委托企业治理渗坑过程中,镇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治理过程缺乏监督,特别是在砖厂渗坑水质多次反复、化肥厂渗坑水质始终不达标,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迟缓、甚至停顿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该情况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缺乏主动性,措施不力,致使两个被严重污染的渗坑至案发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今年4月,上述环保问题被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增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廊坊市物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建新因本单位人员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被问责。黄建新在担任廊坊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6年11月,廊坊市物价局对办公用房自查整改不到位、不彻底,致使1名工作人员仍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同时经查,3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黄建新对上述问题失察,属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7年6月,黄建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国永因环保问题被问责。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永清县园林环卫局违反环境防治法规规定,经请示时任主管园林环卫工作的副县长胡国永同意,将老城区生活垃圾运至无堆存条件的场所进行填埋暂存,仅进行了简易防渗处理,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履行环评等手续,对周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胡国永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胡国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广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刘广营身为中共党员,以外出培训之名到昆明、大理、丽江等地景点旅游并将其往返机票2300元、与他人共同产生的住宿费用4650元在单位报销;借到苏州、常州考察之机到拙政园等景点旅游;借到武汉培训之机到三峡等景点旅游,其行为构成违纪,同时其分管科室4名同志也出现公款旅游、借考察培训之机旅游等问题,刘广营对此负领导责任,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广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廊坊纪检监察网

编辑|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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