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的公告
根据《关于转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105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2018年集中受理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申请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工作日)。
受理地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自愿向宁海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按《关于转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105号)所列的申请条件执行,具体见附件一。(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认定为正常营业一年以上医疗机构应在2018年6月29日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填写《宁海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和《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分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具体见附件三。
--根据浙江省“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本次申请书使用全省统一的该事项表单。
2---根据《宁波市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甬人社发〔2017〕130号)中“对部分医疗机构实行付费总量控制”的要求, 2018年度起,对县内诊所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付费年度总量控制。
3---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组织评估、结果公示和公告、协议签订前准备、签订服务协议、开通结算,具体见附件四。
4---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见附件五。
5---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别按附件二和附件三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准确完整。
6---医保中心经办咨询电话:65590151。
PS:查看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
供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虞晓帆
编辑:子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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