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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宁海30条力撑民营经济发展!

宁海发布 2022-01-18



日前,宁海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10个方面,制定出台30条扶持政策。


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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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1

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降本减负系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完善水、天然气等价格调整机制和定价程序。进一步加大天然气供应和价格稳定的保障力度。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新增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政府定价项目(科目)。

2

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企业提高亩产效益,建立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体系,按企业评价结果,实施分类优惠政策。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加大税费政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3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

4

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全力保障符合宁海“3+3+X”产业导向且工业总产值超20亿的民营领军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高可靠性供电费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预埋费。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5

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强与债转股实施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私募资管产品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推动有意向的项目落地实施。

6

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全面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退税盈”、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推进小微企业续贷方式应用的增量扩面,力争在2018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无还本续贷业务全覆盖。升级改造并充分发挥宁海县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用,促进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提高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度。定期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造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力争全县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中长期贷款占比逐步提高。

7

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继续增加县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

8

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大力推进“三凤”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好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对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动和引导市、县两级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债,通过央企增信、地方担保提振投资者信心,降低发债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流动性紧张状况。



三、着力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9

 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推介。鼓励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规开展合作。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1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紧紧抓住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运营契机,加强知识产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按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进一步创新举措,积极帮助进出口贸易企业依申请快速出具专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11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12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亲清家园的作用,重大经济社会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商会负责人、企业意见建议。健全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企业服务小分队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构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深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完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37天”。制定并严格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与企业交往行为。建立政企联系容错纠错机制。



四、积极助推企业拓展市场


13

鼓励县内企业“走出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加大出口企业开拓市场的补助力度。在企业海外并购和新设生产企业前,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可研分析,对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2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补助。扩大县级重点展会补助范围,提高上年对美出口比重超过50%的外贸企业一般性境外展会参展支持比例,市、县两级补助比例达80%,其中新兴市场展会每个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传统市场展会每个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完善“海外投资统保平台”,提高平台覆盖面。

14

加强新产品采购支持力度。积极推荐我县产品入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和《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入选产品。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国有投资项目定制化开发机制,通过科技示范项目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15

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上年对美出口比重超过50%的外贸企业信保保费支持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保政府统保平台覆盖面,降低小微企业政府统保保费费率,实现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应保尽保。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加大对非美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承保支持力度,力争全县出口企业投保覆盖面达到42%以上。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利用保险增信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提升限额审批效率,对美国买方的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5%,对美出口报损案件优先受理,定损核赔时间在现有基础上缩减25%。



五、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16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实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智能化诊断和改造“两个全覆盖”工程。分层分类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其中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实际投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推广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的市场化应用。

17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品创新。突出民营企业在应用类产品创新研发中的主导地位,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8

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其研发投入,给予适当补助。

19

支持创新型企业与创客团队成长。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承担科技创业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企业年度可最高申领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可最高申领5万元。企业和创客(团队)向非关联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

20

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高、精、尖、专、缺”人才。推进本土人才国际化培养,加强海外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自主或联合高等院校、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定向培养技能型人才,赋予职业学校一定的专业设置权、收费定价权、招生自主权。完善人才公寓政策。



六、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21

推动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力量,制定行业规划、举办行业重大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积极引导行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县产业发展水平。对当年入选的综合实力50强企业,通过协作配套方式与县内其他民营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经营,且当年单户企业协作配套金额在2000万元(模具行业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协作配套金额的0.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23

大力培育小微企业。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在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连续3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省级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推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建立专业队伍和企业供需双方对接的企业服务券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专业服务。

24

积极推动盘活低效闲置厂房资源。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集约发展,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参与并举,创新盘活方式方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提高产业集聚度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5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


26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园实施方案,3年内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5个,推动800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转型提升发展。全县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指标,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入园小微企业购置的厂房可办理按揭贷款。



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7

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经营。实施民营企业重整的税费特殊征管措施,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

28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29

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



十、加快统筹协调服务


30

切实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部门沟通对接,并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县经信部门要加快建设全县工业经济大数据监测平台,统筹统计、税务、金融、商务、供电等部门数据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预警预测,提升服务效能。要强化县级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落实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服务小分队深入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托“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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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县经信局 管敏媛

□ 编辑:林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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