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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来了!标准是多少?怎么发?宁海人社局权威解答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我县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Q什么情况下应该停止室外露天作业?A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Q什么情况下应该缩短室外露天作业?A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即只要企业在6-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因此,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 供稿:县人社局
□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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