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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后果严重,赔15万元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有一样东西

跟劳动合同一样重要

却正在被企业和劳动者忽视

它就是

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I  QUIT




年中又到跳槽旺季

一张小小的离职证明

其实大有用处

公司一定要为离职者开好

否则后果严重

有公司因此吃上官司

被判赔15万元



不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8日,王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

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2年11月8日,王某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12年12月4日,银行书面答复因王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王某的辞职。

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结果



仲裁委于2013年1月9日作出裁决:

一、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

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银行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

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

但是银行始终都未给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4年3月20日,王某再度申请仲裁,

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



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

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

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

鉴此,从2012年12月8日开始其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

银行一直未能给予王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

致王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

王某提供的某银行南通分行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

王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王某遭受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你可以告他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

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1、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3、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4、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5、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

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职场中,这些证明同样重要



身在职场,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始终存在。

一旦遭遇职场意外,劳动者需要依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而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是必需的。


因此,劳动者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平时自己处处留心,及时保存一些职场证明、证据,以防万一!


同时,有些职场证明不仅关系劳动权益,


还间接影响住房、出国、子女上学等生活事项,也得注意保存!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①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②考勤卡、工作证等;

③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④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2、工资条

工资条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3、加班证明

身在职场,每个劳动者可能都需要加班。

当然,劳动者也有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自己的加班劳动权益。

这时候加班证据就相当重要了。

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作为加班证明。

此外,加班时的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记录、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等,都可以作为加班证明使用。


4、社保权益记录证明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

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具体而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上包括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

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个人完税证明

为方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

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为每一位纳税人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生活中,出国办理签证、办理居住证、申请政策性住房、汽车摇号、子女上学可能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如果你要办理房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就是个人收入状况证明,同时也是对你还款能力的一种肯定。

此外,在北京等大城市买房买车,都需要连续多少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整理/赵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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