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变化!关系每个家庭!这些法律法规草案值得关注!


日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等多部重要法律草案提请审议。这些法律条款的变化,将影响逾4亿家庭。

影响逾4亿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

等法律将有变化



1

个人超日常负债不属共同债务



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协议离婚拟规定30天“冷静期”



针对离婚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问题,此前的草案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此次草案二审稿中将“一个月”改为更为固定的“三十日”


不过,离婚“冷静期”只适合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3

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如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


同时,为了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


4

隔代探望权范围将有所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5

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




一审稿对单方收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


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

收养人条件增“无违法犯罪记录”规定



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7

继承人宽恕制度增“确有悔改表现”




一审稿规定,对于继承人的三类行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8

口头遗嘱删除“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



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于上述口头遗嘱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据此,二审稿删除了有关三个月的期限的规定,修改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9

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审稿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一审稿的上述条款修改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遗产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规定,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争议!

婚姻中女方存在较大的

“被负债”风险


1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数据



近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案件多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通报指出: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团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近30%。


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2

如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在不断推进



因此,从法律上如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在不断推进、细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一时间,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讨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为: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在“夫妻关系”中增加规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


第八百四十条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草案二审稿中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最新的解释内容。


5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仍然非常复杂



在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仍然会非常多且复杂。


比如今年3月,某市律师协会就曾公开了6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


太好了!

还有这些重大法律草案

提请审议


疫苗管理法草案疫苗犯罪拟明确从重追究刑责



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


这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这次修订工作,将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于生活垃圾,草案作出规定:


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是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密码法草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信息


同样迎来初次审议的还有密码法草案。密码法草案共分总则,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商用密码,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四十四条。


密码法草案中的密码,是指使用特定变换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密码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加密保护,另一个是安全认证。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加密信息,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最爱大北京整理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如需授权,点击“公众号底部菜单-联系我们-授权合作”



整理/赵华夏   美编/郝坚

关注最爱大北京

在聊天对话框回复以下关键词

可获取相关信息


回复【摇号】即可查询北京小客车摇号详情

回复【社保】可以获取办理北京社保卡渠道

回复【个税】即可获取北京个税计算器

回复【违章】即可获得北京车辆违章、驾驶证记分查询入口

回复【老年卡】即可查看老年卡办理激活方法

……

大家都在看

▶️天呀,又要逆天了,599元看雪山观大海、住星级酒店…


▶️育英学校!太太太太太低调!


▶️十二中,这次太露脸了!


在看的人会更好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