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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同单位上下级不能是近亲关系!

据新华网消息

有网友爆料,湖南省常宁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肖齐兴,在退休前将弟弟、儿子等4名亲属招进本单位,其儿子在上学时就已进入了事业单位编制。


同时,该单位还按干部职工“打分”高低,安置数十名干部职工亲属。


有一句顺口溜这样说道,“父子室,夫妻科,侄子打水叔伯喝,孙子开车爷爷坐,兄妹办公桌对桌。”


某地一县委书记甚至坦言:由于多年近亲繁殖,如查处一科级干部会得罪半县城。




近亲属关系不得是同一事业单位上下级;


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回避规定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亲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


1、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的情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2、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1)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2)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3)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4)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工作人员岗位回避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2)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4、岗位等级回避办法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


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1、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1)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2)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3)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4)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2、应当回避的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上述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3、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2)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1、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2、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3、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4、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的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5、避免形成回避关系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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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赵华夏    图/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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