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 | 13位无辜乘客就这样白白丧命吗?听霸都“吧主”律师法律解读
昨天,似乎大家都在“悲哀”“唏嘘”中度过,
因为备受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
终于真相大白了!
但是,结果……
却令人扼腕痛惜,甚至气愤无语~
让我们回顾下事故始终,不禁黯然落泪……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
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并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
昨日,事故原因已经查明: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
14秒!15条人命!13人无辜丧命!
教训极其惨痛。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事故原因公布后,小编的微信群,朋友圈被刷屏了,网上留言有对生命的惋惜,有对事故的悲伤,有对乘客无理取闹的愤怒和谩骂,有对司机无视安全驾驶的责备,有对其他乘客遇事事不关己的冷漠感慨,连小编身边也有不少人对结果议论纷纷……
今天,大司兄也特邀我们“问吧”吧主李霞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说案件。
律师档案
李霞
现任安徽 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
1.对乘客刘某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首先从行为上来看,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并采用持手机攻击以及抓扯等过激手段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其次从结果上来看,涉案公交车与对象正常行驶小轿车撞击后坠江,目前已经明确有13人遇难,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刘某攻击、抓扯司机的行为与本案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再次从责任上来看,刘某应该认识到其攻击、抓扯司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的心态;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2.对司机冉某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冉某作为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与乘客发生争吵并遭到攻击之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可能会危害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导致方向和速度失控,但其仍然反击,并且通过监控视频来看,冉某在还击之后明显用右手调整方向盘驶入对向车道撞向护栏,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乘客刘某以及司机冉某均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次公交车坠江事件,刑事案件虽然已经人死诉息,但作为遇难者家属来说,仍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那么,针对此事件,遇难家属要怎么去主张赔偿呢?
1、从责任的承担主体上看,公交司机、女乘客是本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公交车司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该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责任,所以,公交司机的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同时,由于公交车女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殴打公交司机导致了本次事件,因此,女乘客本身具有过错且与本次事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女乘客在本次事件中死亡,如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只能在其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综合以上分析来看,遇难家属有权要求女乘客之继承人和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从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次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由于女乘客殴打公交司机,公交司机没有及时控制车辆导致了本次事件,二人均具有过错,故二人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遇难者家属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女乘客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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