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合肥司法行政“吧主”: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维权让生活更舒心
3月不寒杨柳风,在暖春中,随着3·15的到来,也吹来了一阵“维权”风……
每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都会推动消费者带来一波新的维权高潮,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大司兄特邀“吧主”李霞律师为大家讲解3·15维权的那些事儿……
律师档案
李霞
现任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领域:合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会被再次被普及,提醒着消费者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确定了“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更是彰显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与信心。
糟心的网络购物问题一直是近年来3·15热线投诉的热点之一。在网上购物不仅要冒着买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品的风险,也要冒着因为商品质量不过关而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商家此种虚假宣传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法定权利。
说说今年3·15~
今年3·15主题的涵义之一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这不仅是对经营者提出的要求,更是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形成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氛围,才会让消费者敢于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
3·15热点问题~
糟心的网络购物问题一直是近年来3·15热线投诉的热点之一。在网上购物不仅要冒着买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品的风险,也要冒着因为商品质量不过关而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商家此种虚假宣传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法定权利。
3·15如何维权?
在构筑良性循环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不和谐的声音,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不会从天而降,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当主动选择下列方式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不要担心投诉最后不了了之,因为《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其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例如,《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在买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品时,诉讼或许是挽回损失的最佳方式。
最后,网络购物维权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找不到商家,或者商家不予回应。这时消费者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购物平台承担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建议:提高维权意识!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在维权中,消费者更应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虽然每年只有一天是3月15日,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每天都在发生,坐以待毙只会损失更多,消费者只有提高维权意识,明晰维权途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干货!法律条例,了解一下~
相关法条: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好了,看完“吧主”的解说,是不是对维权事项更加了解了呢?
特约撰稿:李霞
编 辑:吴昊、金红芳
审 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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