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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肥市政法机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九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服务保障好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交通运输畅通。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物资运输通过检疫通道的,优先放行、快速通行。主动为市内重点生产企业运输紧急物资车辆提供警车护送服务。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好 " 点对点 " 包车交通保障。


二、实行便捷公安政务服务。对户政、车驾管、出入境、国际联网备案等政务服务实行网上办理,并开通加急业务咨询热线(户政:0551-66260700、66260755,车驾管:0551-12123,出入境:0551-96311、66264644,国际联网备案:0551-66261696、66261699)。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急难需求,由属地公安机关提供上门帮办、特事特办。


三、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在政法机关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政策法规,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引汇编》,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法律指导。通过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12309 检察服务中心、12348 法律服务热线、安徽法律服务网等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咨询。鼓励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企业因疫情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需要公证的,提供 " 绿色通道 ",并按规定减少 20% 收费。


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 " 三项制度 " 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及时受理处理涉复工复产企业行政执法投诉。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不作为及违法执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和治安环境整治,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影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大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对涉案企业经营者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规范企业涉案财物处置,对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评估涉案企业经营者情况,对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七、切实做好企业诉讼保障。依托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网上立案、庭审、调解等,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对因疫情而引发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防疫诊疗单位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八、妥善处理涉企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因经营困难、员工因企业欠薪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鼓励支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确定责任。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协商解决纠纷。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尚具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防疫诊疗单位及防疫物资供应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九、有效防控涉企风险隐患。深入摸排复工复产企业相关矛盾纠纷,组建商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团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快处快调。主动发现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评估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有效规避。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司法局

编辑:吴昊、金红芳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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