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三.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正式实施,2015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市政府令第178号)。该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的调整,该办法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医疗保障发展要求,需要修订完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自2008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维护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按照国家部署,我市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随着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原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现实要求。
二
《办法》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早在2019年,我局开始着手开展《办法》草案的起草调研相关工作,先后前往成都、福州、杭州等市开展学习调研,并通过多种方式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2021年4月,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初稿,并多次召开医保系统座谈会进行认真研究讨论。2021年5月、6月我局分别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2021年6月初将《办法》(草案)挂网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目前收集社会公众意见413条。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59条。将原《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和《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政〔2021〕2号)所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内容分不同章节进行系统规范,在发布实施同时废止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一至第七条),分别对《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义、适应范围、基本原则、统筹管理、部门和县区职责等进行阐述和规定。
第二章职工医保共13条(第八至二十条),分别对职工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征缴费率、退休医保年限、待遇时间、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门诊及住院待遇及支付限额作出规定和明确。
第三章居民医保共8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分别对居民参保范围、筹资办法、集中参保及补保、门诊待遇及住院待遇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大病保险共3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分别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作出规定。
第五章生育保险共6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分别对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及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规定。
第六章就医结算管理共5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分别对医保目录、就医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及不予支付情形作出规定。
第七章医药服务管理共6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分别就定点管理、协议管理、诊疗管理、支付标准及方式、分级诊疗作出规定。
第八章公共服务管理共3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分别对险种转换、经办服务、公共服务等作出规定。
第九章基金管理共5条(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分别对医保基金统筹管理、收支管理、基金来源、基金监管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十章附则共3条(第五十七条至五十九条),分别对另行制定配套细则及办法解释及施行日期作为明确规定。
四
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医保。
1.取消职工医保参保户籍限制。对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再限定为本市户籍。
2.规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费率调整为百分之六点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四比例。
3.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每月定额缴纳15元),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30万元,建立规范统一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
4.增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限制。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同时明确在本市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未纳入职工医保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5.规范职工医保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中断缴费的,一个月内接续参保的连续享受待遇;超过一个月的,自接续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和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补齐后恢复待遇。
6.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按国家要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统筹基金不再按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三年内逐步调整到我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同时,建立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一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二)居民医保。
增加集中参保期之外补办参保规定,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居民医保的,允许补办参保并在补办参保3个月后享受待遇;对动态新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未参保的,实行动态补办参保,自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自补办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对停止职工医保3个月内补办参加居民医保的,自补办参保次日起享受待遇。
(三)大病保险。
规范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将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及诊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予以保障。
(四)生育保险。
规范享受生育津贴,增加“在境内生育”作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五)就医结算管理。
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报销规定。对参保职工未办理备案手续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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