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征求《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三.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
注意啦,第四种方式:
您还可以在本篇推文下方直接留言,发表您的宝贵意见,大司兄将第一时间转给立法工作人员~关于《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确立了基本制度规范。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专门政府规章,从制度层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二)制定《若干规定》是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合肥市创优营商环境攻坚年行动领导小组,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梳理165项具体举措,系统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和改革举措。制定《若干规定》,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三)制定《若干规定》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我市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市“包容普惠创新”“政务服务”“劳动力市场监管”等5项指标成为全国标杆,但对标长三角先发城市,我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仍有差距。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台《若干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立法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重点从保护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鉴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对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确立了基本制度规范。此次立法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紧紧立足我市实际,同时积极吸纳长三角先发城市的经验成果。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市、县(市)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二)关于鼓励创新问题。《若干规定(草案)》重点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省、市政策资源,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二是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应当对标世界银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提升片区营商环境水平;借鉴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三是市、县(市)区政府落实长三角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创新,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
(三)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问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主体最为关注。为此,《若干规定(草案)》从市场准入与退出、生产经营要素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明确本市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制定产业引导政策。通过深化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探索推进“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实施企业注销登记与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试点,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二是针对生产经营要素保障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并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供电供气供热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融资服务、人才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问题。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任务。为此,《若干规定(草案)》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有关经验做法,就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规范权力运行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市政府组织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三是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内容。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同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承诺要求。五是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等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六是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五)关于规范监管执法问题。针对市场主体较为关注的监管执法问题,《若干规定(草案)》重点从以下方面规范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一是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三是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对其他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四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五是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对清单范围内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六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七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关于法治保障问题。加强法治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为此,《若干规定(草案)》着力构建长效的法治保障机制,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的审查范围、规则和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二是制定涉及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和专项清理。三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优化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营商环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构造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网络。四是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将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法律服务全过程,针对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采取政策解读、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开展精准普法,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年度考核。五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此外,草案还就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政企沟通机制、政务服务质量实行 “好差评”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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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局立法处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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