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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聚餐后意外身亡,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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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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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是某公司施工队的瓦匠包工头,王某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2021年1月8日晚,该施工队举行聚餐,曾某夫妻应王某邀请参加。聚餐结束后,曾某妻子将其送至施工队宿舍后离开,曾某一人在宿舍中因呕吐物窒息导致意外身亡。曾某家人认为施工队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公司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同时王某和同桌聚餐人员承担劝酒致死责任,三方共需赔偿人民币280万元。但公司认为,曾某并非工作时间、也非因工作原因死亡,不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标准条件;王某和同桌人员认为,曾某是和其妻子一同离开,离开时一切正常,是其妻子没有照顾好曾某,故不应承担责任。几方争执不下,来到辖区司法所申请调解,在调解员多方劝说之下达成协议:以王某为代表的聚餐人员一次性支付曾某亲属经济补偿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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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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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同桌王某等人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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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时,组织者及共饮人应尽到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生活中,一些人喜欢在聚餐时饮酒助兴,但饮酒应有度,如果有劝酒等行为,并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司兄有话说:
希望所有粉司以此为戒,警醒自己,饮酒适量,劝酒有度,莫让杯中“酒”成为家人眼中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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