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5·1 法律“大餐” | 第一餐: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受开除处分,原单位能解聘吗?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将人员范围限定为“科研人员”,除对离岗创业期限有补充条款外,上述条款均继续有效。依据前述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仍是存续,并未因离岗创业发生本质性变化,故原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仍然适用于该离岗创业科研人员。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同于《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等事业单位‘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上述情形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并规定人事关系终止或聘用合同解除的,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本案中,刘某虽申请离岗创业,但其身份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条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对刘某给予开除处分,刘某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寻求救济,有权根据《条例》《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刘某虽已签订离岗协议及聘用合同,其中涉及刘某服从企业安排的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协商变更且刘某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已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工作安排,但这并不当然改变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管理地位。
综上,科研机构依据处分决定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实践过程中,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做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往期精彩(点击查看)
市司法局开展2023年“五一”专项警务督察双十佳 ⑭ “援”来有你,法暖人间~合肥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监所春季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这些被明确为间谍行为!(附全文)点点关注不迷路↓↓
看完记得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