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美酒加咖啡 就爱这一杯”能饮一杯无?
未成年人能喝酱香拿铁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同时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于此处的“酒”是否包括含酒饮料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律师认为,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禁止未成年人喝含酒的饮品。同时,也建议瑞幸咖啡在宣传材料上将“不建议未成年人、孕妇、驾驶人员、酒精过敏者饮用”修改为“未成年人、孕妇、驾驶人员、酒精过敏者请勿饮用”,以全面保护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
喝过酱香拿铁后能开车吗?
根据产品宣传材料,这款酱香拿铁咖啡中“每杯都含有贵州茅台酒,酒精含量低于0.5%vol”。
由于每个人对酒精的吸收情况不一样,所以个体所反映出来血液、呼气的酒精含量也不一样,根据国家标准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后驾车。此时,如果驾车,则有可能会涉嫌酒驾或醉驾。
律师建议,喝过酱香拿铁咖啡后不要再开车。
其他商家自行调制酱香拿铁咖啡卖,侵权吗?
首先,如果其他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茅台的商标,并且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有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其次,如果其他商家未经茅台公司和瑞幸咖啡的授权,擅自使用他们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如果酱香拿铁咖啡的配方申请了专利,或者其他商家直接抄袭酱香拿铁咖啡文案的,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著作权。
当然,如果其他商家把自己配制咖啡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标注清楚,比如说用什么品牌的酒、用量多少等等,且不使用与茅台和瑞幸相同或近似的包装以及文案的,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参考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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