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一年2万元!恩施人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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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17]45号)文件,将机关单位的困难职工纳入帮扶对象范围,困难家庭全年的帮扶总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10000元提高到不超过20000元,同时修改了困难职工申请帮扶的条件。现在,只要是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都可申请帮扶,对入会会期长短不作要求。
近日,恩施州总工会对2017年最新困难职工救助标准进行了说明,具体申报标准如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480元/月),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480元/月),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人均720元/月)的职工(也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人均1440元/月)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
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一者,可建立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3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480元/月),未经政府救助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人均1440元/月)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人均720元/月)的职工家庭;
●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年收入46300元,即人均3858元/月),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人均720元/月)的职工家庭。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档条件。
● 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 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 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 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就业)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4
农民工建立全国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家庭主要成员应有1人常年在外务工;
●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并加入工会组织;
● 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不得建档。
5
中华全国总工会部分解释。
●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进口计算。
6
恩施州总工会帮扶资金申报及发放程序。
● 申请。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 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基层工会或职工本人到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也可以在QQ工作群自行下载),表格内容必须认真详细全部填写;
● 审核。申请救助人所在单位须对困难职工档案表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 公示。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存在的困难等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后将公示材料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救助人须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工资单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会会员服务银行卡号、工会会员证复印件或工会会员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住院发票自费部分等复印件;申报低收入的还需要填写申报困难职工帮扶承诺书,工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工会公章。
● 上学救助。上学救助者按1—5项申报程序外,还须提交学生证、高考分数单、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学习成绩及表现情况的原件及复印件。
● 救助款发放。发放救助款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的方式,由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通知受助者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和会员服务卡到州总工会签字确认。
7
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 正科级以上党政群领导干部;
●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关干部职工;
● 国有及民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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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发布专稿/恩施晚报/综合
编辑|胡成冞
初审|梅珂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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