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多少合适?恩施人来说说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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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运用和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的规定,经定价成本监审并参考外地标准,州发改委拟定了恩施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方案,现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拟定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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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地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 其他有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按《州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恩施州发改价格[2017]34号,详见州发改委网站,网址:http://fgw.enshi.gov.cn/)的规定执行。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按不同税率分别为:
(一)0.59元/千瓦时(增值税率17%);
(二)0.52元/千瓦时(增值税率6%);
(三)0.51元/千瓦时(增值税3%)。(定价监审成本0.441元/千瓦时,成本利润率1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在上限标准内确定具体价格。
(五)提供慢充充电服务的,在上限标准内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所确定的具体价格的7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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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以上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18年1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恩施州发改委(价格科)。
邮寄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41号
邮编:445000
电话:0718-8416696
邮箱:350511947@qq.com
恩施州发改委
2018年1月15日
你觉得上面拟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合适吗?
来源:恩施州发改委
编辑|张静
编审|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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