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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其中包括恩施州8县市)。
《办法》规定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范围
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范围
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方式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所属市(州) | 县(市)名单 |
合计 | 37个 |
十堰市(6) |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
宜昌市(6) | 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
襄阳市(2) | 保康县、南漳县 |
孝感市(2) | 孝昌县、大悟县 |
黄冈市(7) | 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
恩施州(8) |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
黄石市(1) | 阳新县 |
荆州市(2) | 监利县、洪湖市 |
咸宁市(2) | 崇阳县、通山县 |
神农架林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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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日报
编辑|胡成冞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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