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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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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规法纪,胡乱编发谣言;为一己私欲,恶意中伤他人;为吸引眼球,无中生有扰乱公共秩序……时下,有些人把网络当成任性放纵的虚拟世界,以为隔着网络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近年来,我州公安机关与网信办、通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谣言和虚假信息,严肃整治低俗庸俗信息,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先后行政拘留14人、刑事拘留3人、教育训诫31人,有效整治和规范互联网络秩序。


1

2018年2月18日,大年初三,重庆市公安民警杨雪峰在执勤任务中,被歹徒刺伤而殉职。就在广大群众特别是公安民警为杨雪峰战友的牺牲万分悲痛和哀悼的时候,鹤峰县容美镇向某(网名“浅笑”)在微信群里对牺牲民警发表侮辱言论,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数位网友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严惩,保护英雄的人格和尊严。次日,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鹤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向某治安拘留五日处罚。



2

2018年1月14日,网民彭某、向某将拍摄的建始县公安局花坪派出所民警开展交通安全路检路查的视频发至朋友圈,并配有辱警语音。1月15日,建始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彭某和向某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8年4月9日,建始男子马某违法停车受到交警依法查处,他心生怨恨,在“朋友圈”里发贴辱骂交警。建始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抓获违法人马某,并依法给予治安拘留5日处罚。


2018年3月28日上午,巴东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民警在溪丘湾马家垭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对张某夫妇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时,张某极不配合,并在现场辱骂民警,后张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民警处警视频,并写“警察又在路上乱罚款了”的信息。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治安拘留3日处罚。


3

2017年1月12日,巴东县村民谭某、朱某(女)分别在“官田村”微信群(群成员300人)、“沿渡河镇电商微商联盟”微信群(群成员90人)、官渡口某微信群(群成员300人)内,发布内容为“一老年人在县政府讨水喝被保安打了,拨打120没人管”等虚假信息。巴东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谭某、朱某治安拘留5日处罚。


4

2018年3月15日,巴东县大支坪镇318国道发生一起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网民黄某为博取关注,在朋友圈里发布视频并留言:“统一回复:‘死了二人’”引起部分网友关注,造成不良的影响。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黄某治安拘留3日处罚。


5

2017年10月中旬,巴东男子黄某通过一社交平台认识一位自称叫“杨涵”的网友,二人在网络交往中发展为“男女朋友”,黄某从2017年10月至12月,先后向“杨涵”转帐17万多元。巴东县公安局经侦查,查明李某(男,现年19岁,湖北咸宁人) 在某社交平台注册,网名为“杨涵”,以谈朋友的名义与黄某交往,从2017年10月至12月,李某编造开车将人撞伤、在云南投资开玉石店等理由,先后诈骗黄某17万余元现金。目前,李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

不满“被”分手,2018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恩施市男子高某多次给“前女友”丁某丈夫发送侮辱信息,并通过微信群散布侮辱信息,干扰了丁某丈夫的正常生活。4月13日,恩施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高某治安拘留7日处罚。


2018 年3 月15日晚上,巴东男子陈某在其前女友刘某未满足其和好要求的情况下,先是发微信威胁辱骂刘某,后又在刘某所在的“两江名居”微信群里发辱骂刘某的信息,并发布刘某的裸照十余张。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陈某治安拘留8日处罚。


7

2018 年1月21、22日,宣恩县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宣恩椒园熏腊肉再发生火灾,这次更严重,附近多座民房被烧” 的图文消息在网友中广泛传播。经了解,推文中的火灾系村民在修建G6911高速公路废弃的工棚里熏制腊肉所致,无民房被烧毁,也无人员伤亡。宣恩警方遂责令自媒体运营者孙某删除相关不实消息。但孙某不予理会,两小时后警方再次责令孙某删除,孙某将正文屏蔽后留下“应相关部门要求,此文件不予公开”字样,进一步误导网民,致点击阅读量达到6万余次。宣恩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新媒体管理人谢某和运维者孙某分别给予拘留5日处罚。



8

2018年4月3日,来凤县网民向某、付某等四人为博取眼球,用脚踢、踹停在接龙桥派出所门口的警车,并拍摄视频发到网上,引起网友关注。4月5日,来凤县公安局将向某、付某二人抓获,查明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将向某刑事拘留,给予付某治安拘留10日处罚。


9

2018年1月26日下午,恩施市公安局网警巡查发现一条信息在恩施人朋友圈广泛传播,文字内容为“刚刚发生在金桂大道的事,欠别人工程款几年不给,结果被KO了”,并配有一段约10秒视频。经调查,该视频系巴东一故意伤害案,并非发生在金桂大道。1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将传播谣言的王某、赵某抓获,依法对二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10

2017年12月以来,巴东县金果坪乡村民刘某,通过手机QQ和微信发布《连天长问歌》等文,诽谤村委会干部私报假账骗取国家钱财,并诽谤驻村乡干部充当保护伞。2018年2月以来,又在网上发文,以《连天村的黑恶流氓势力依旧在横行霸道》为题,诽谤村民王某是连天村的黑恶势力,私占耕地。前后有1800多人次浏览,对王某名誉及金果坪乡连天村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治安拘留5日处罚。



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


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尊重事实,尊重他人,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一起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恩施


编辑|胡成冞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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