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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人你家小区车位该不该收钱?官方规定来了!

恩施发布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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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施州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对车位交易做出规范管理。


哪些车位不能收费?

哪些车位只能出租不能销售?

一个业主能买几个车位?


这些问题通通有了规范

↓↓


业主共有停车位不能出售


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


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人防停车位只能租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产权停车位


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机械式停车位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一个业主最多买2个车位


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个房屋基本单元计)可购买一个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采取摇号、按申购顺序先到先得等公开方式向相关购房人出售。


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车位办理了初始登记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将停车位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但一套房屋或一个业主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



售房时应公布停车位租售方案


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租售方案(含附赠)进行公示,以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拟租售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依据,规划批文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车位配建数量的,应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


2. 拟出租的停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本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3. 出租停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4. 出售停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个车位的售价。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恩施州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的出租、出售适用。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出售、出租或附赠停车位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租售车位可参照本《通知》完善相关手续。 


恩施州住建委
2018年7月16日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来源: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编辑李徐祎

初审|梅珂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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