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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凤凰山在建工地火灾原因查明,抓了3人!

恩施发布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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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

火灾风险陡增近日,恩施州城凤凰山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三人就因此摊上了事儿被分别行政拘留4日和10日


火情回顾

7月30日下午一条起火的短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传开网友留言起火的位置位于州城凤凰山顶据视频显示
在凤凰山山下能清楚看到山顶黑烟滚滚▼▼▼


当日13时43分许,位于州城土桥大道凤凰山游乐园后大门附近的一在建工地楼顶起火。州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恩施市消防大队黄石桥中队、清江中队、土桥执勤点6辆消防车、31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4时15分许,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焊工操作员滕某在坡屋面焊接钢筋时,焊渣掉落至屋顶保温材料上,引燃屋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蔓延成灾。


处理结果

1焊工操作员滕某:未持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2项目安全员李某对电焊操作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对焊工操作员滕某持证情况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3项目经理段某在该项目的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中管理混乱,且未查验滕某是否取得焊工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滕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依法分别给予李某、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恩施消防


编辑|丁琼

初审|梅珂

审核|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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