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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一起“民告官”样本案例背后的司法助力

彭飞 法人杂志 2020-09-06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11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布文章《福建法院保护营商环境八大典型行政案例》,公布了近年来福建法院审理的8起涉及民营企业合法产权保护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


“保护营商环境,法院大有作为。国内著名行政诉讼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在其微信朋友圈为福建高院的这8起典型行政案例点赞。王才亮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代理过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多次参加国家立法及司法机关的立法研究。从事律师职业的同时,出版过多部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相关著作,以敢言、直言在圈内著称。


在福建高院发布的这8起保护营商环境的行政案例中,有两起是他本人代理的——“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和“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平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法人》记者邀请王才亮讲述这两起典型案例的背后故事。


两起案例都可圈可点,但本文将围绕“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展开。本案社会影响大,一审法院判决政府需承担3亿元巨额赔偿后,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古田县法院随后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在福建省高院的积极组织调解下,不仅维护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了诉讼后续的一系列次生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珩庭长作为主审法官在开庭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福建高院吴声鸣及福建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的妥善解决,除了归功于福建省作为全国试点所推行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机制发挥作用之外,福建省三级法院及代理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各尽其职,积极组织调解工作也至关重要。

 

交叉管辖:宁德案子 福州来审


“这是一起看起来政府没有违法的案例,但不违法并不意味着政府不需要赔偿,投资者就要自己买单。王才亮律师如是评价本案。


2014年7月,经招商引资,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福建爱乐公司进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房地产开发。2015年4月,福建爱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随后,项目公司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爱乐公司”)成立,并开始着手进行项目建设,并预售了20多套房产。


2016年,因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虽然,违约不是古田县政府的主观故意,但投资方并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协商未果之后,投资人找到王才亮律师代理本案。“一开始我们先给古田县发函协商,但政府方认为,他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叫停该项目,基本不违法,给补偿也是有限补偿。双方协商未果,随后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只得提起行政诉讼。”王才亮律师表示,“起诉之后,在这个案子上,福建法院作为最高院批准的交叉管辖试点机制在最终案件的公正审理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王才亮律师告诉记者,古田县属于宁德市,按照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起诉县政府的管辖法院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但按照福建省交叉管辖的规定,宁德市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变更为福州中院审理,这样本案一审就到了福州中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形成了3种跨行政区域管辖模式;2019年11月,福建高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全省划分为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司法片区,对以市、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异地中级法院管辖。


王才亮律师认为,这一机制的推行,很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对“当地法院审当地政府”缺乏信任感的问题,打消了当事人“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顾虑、疑虑,较好地排除了行政案件的非正常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级法院组织调解:一次性解决一揽子问题


本案起诉至福州中院后,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案涉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但原告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投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古田县政府需赔偿原告人民币3亿多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随后,古田县政府上诉至福建高院。本案主审法官吴声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表面看是一起涉及投资者与县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但背后还牵涉购房者及当地国土、规划等部门。如果政府不能把企业的问题解决好,企业就不能把购房者的问题解决好。如果购房者问题不能解决好,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庭审结束之后,基于各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开始积极组织各方调解,不断与当事人和律师沟通。


“两年下来,因为这起案件,我往返福建百趟。”王才亮回忆说,二审庭审结束后,福建高院行政庭庭长王珩亲自联系到他,“王庭长说,我们要实质性地解决这个案子的问题,我来组织协调,你配合我们工作。”随后,王珩和主审法官一起,亲自前往古田县组织座谈调解工作,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古田县人民法院院长也一同出席。“法律人坐到一起,很多东西就能说得通,经过几轮磨合,双方很快在法院主持下签下了《行政调解书》。”王才亮说。


国内著名行政诉讼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王珩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本质上是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后续还会涉及项目建设用地的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如果直接下判决,会产生一系列次生问题,法院本着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原则,以调解形式结案,同时解决了后续一揽子问题,同时还维护了政府形象。


王珩认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法治是很重要的一块。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是确保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去年福建高院发布了《关于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五商原则”(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自治尊商、善执惠商)。公正、高效的司法,一方面能够提高投资者的期待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我们行政庭来说,行政诉讼一方面涉及个人利益,一方面又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兼顾平衡二者,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组织调解,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们也在不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来源:《法人》杂志  2019年第12期

 编审:崔晓林

编辑: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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