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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入狱16年,只因“在错误的时间吵了一场错误的架”?

王洪禹 法人杂志 2020-09-05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洪禹






4月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改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致一死一伤,河南农民吴春红被民权县公安局认定为这起投毒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2005年6月23日,吴春红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吴春红四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吴春红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9月,这起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发回再审,吴春红最终等来“改判无罪”。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


“吴春红脑子灵活,是个能干的人,他在家里开带锯厂,要不是这档子事儿,他家早就盖起小楼了。”当邻居对吴春红作出这样的评价时,周岗村村干部和相乡镇干部正在将吴春红请上车,准备带着他去县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这天之前的2020年4月1日,吴春红刚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宣告无罪,恢复了“清白之身”,但此时他已在监狱里生活了近16年。


▲改判无罪后,吴春红被当庭释放

 

错误的时间吵了一场错误的架


就像吴春红的邻居所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当中原地区的广大农村还生活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状态下时,作为一个农民,吴春红已经出资购买了一套带锯设备,在自家院子里开起了带锯工厂,为乡里乡亲提供木材加工服务。


对于早年的经商头脑,出狱后的吴春红不予置评,多年的监狱生活使他的语言能力多少有些退化。在多位媒体记者的引导下,他只是喃喃地说:“在错误的时间,吵了错误的一架。”


吴春红所说“错误的一架”,发生在2004年11月14日这一天。


当天,村里的一名王姓电工到他家收电费,也许双方当时都有不顺心的事情,吴春红和王姓电工拌了几句嘴,随后王姓电工离开了吴春红的家。


当天晚些时候,吴春红亲自到王姓电工家里缴纳了电费,这也算是一种服软与和解的态度。因为那个年代的电工,在农村具有一些权力,特别是对吴春红这种在家开工厂的小企业主来说,电工更是得罪不起的。


第二天,也就是11月15日一早,王姓电工为两个孩子做了早餐,但两个孩子吃了早餐后,不久就出现了中毒症状,家人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遗憾的是,其中一个孩子由于抢救不及时死亡,另一个孩子则从死亡线上被拉了回来。


随即,警方接到报案开始了此案的调查和侦破。而刚刚和王姓电工吵完架的吴春红,就这样顺理成章地被纳入了警方的侦查范围。没过多久,吴春红就被警方连夜从家里抓走。


▲改判无罪后,出狱当天的吴春红

 

“没有一个字”的体检报告


根据警方的破案报告显示,吴春红在接受审讯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在和王姓电工吵完架后心中充满仇恨,随后拿出了家里存放的鼠药,揣在裤子口袋里,去了王姓电工家。在王姓电工家里交完电费离开时,王家人没有出来送他,而当时恰好王家厨房里没有人,吴春红就利用这个机会潜入了王家厨房,把鼠药倒入厨房的一个瓢里,随后逃离现场。


警方由此认定,吴春红投毒后,次日一早,王姓电工使用那个被投毒的瓢和面给孩子做了早饭,造成了孩子中毒一死一伤的惨案。


有关这份口供记录,吴春红在后来申诉的时候,不止一次的提到“自己从家里被抓走后,遭到了审讯人员的暴力取证,被逼无奈才违心地做出了有罪的供述”。遗憾的是,对于“吴春红自称被暴力取证的说法”,当地公安机关在河南高院再审中的“情况说明”中却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行为,一切的侦查程序都是合法的”。


但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细节是,根据规定,所有被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要进行体检,并且需要把体检结果详细记录在《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里,而吴春红被关押到当地看守所之后,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卷宗里发现,吴春红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上,除了印刷格式之外,没有一个手写的文字,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份空白表格。


▲吴春红出狱后,在车上与儿子的合影


没有直接证据的投毒案


吴春红被关押进看守所之后开始翻供,对自己所谓“报复投毒”的犯罪行为全盘否认。不过,这种否认并没有丝毫影响案件的走向。2004年12月2日,他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案件被审查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5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春红投毒杀人。


据吴春红介绍,看守所所里的另一名嫌疑人在看到吴春红的判决书时,都很惊诧——投毒犯罪,死了一个小孩,还重伤一个,居然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实在是稀奇。有人敏感地判断,吴春红一定是被冤枉的,最起码也是证据不足,否则以他的案情,一定会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随后,一审死缓的判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发回重审。从2005年6月23日到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先后三次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院也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了案件重审。


在此案被反复审判的过程中,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审理吴春红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专门给被害人王姓电工制作了一份判后答疑笔录。在这份笔录里,该法官坦言:关于被告人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能找到”。


笔录中还记录了此案多次发回重审的原因:吴春红供述投放鼠药的裤子已经提取,但未提出毒鼠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本案证据欠缺之处是本院三次判处死缓而三次发还重审的重要原因。


吴春红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做出的判断也和这名法官相同:整个案件的卷宗里,除了“吴春红自己承认投毒的口供”以外,再无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其实施了投毒的行为。


事实上,就连吴春红的这份有罪供述也存在着前后矛盾的情况——在他刚开始接受审讯时,供述投毒所用鼠药为“闻到死”,而在警方鉴定报告出来后,口供里的投毒药物名称被改为“毒鼠强”。


▲吴春红的家人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


“拒绝减刑”的罪犯


2008年11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河南高院没再裁定发回,而是维持了该判决。该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吴春红正式开始服刑。


吴春红被判刑的那几年,他的一子一女还都是孩子,对爸爸的遭遇处于什么都不懂的状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春红的儿女长大成人,理清了整个案件过程后,开始走上了为父亲伸冤的道路。


据吴春红女儿讲述,她第一次去看望父亲的时候是在2010年。吴春红见到女儿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要相信爸爸,爸爸没有做这种事”。从那以后,吴春红的一对儿女便开始了长达十年的申诉。


2014年以前,申诉主要是弟弟负责;2014年以后,弟弟外出挣钱,女儿便接手了这份艰巨而漫长的任务。吴春红的女儿同时也是三个孩子的妈妈,为了能方便复印申诉材料。2018年5月,他们直接购买了复印机,到2020年1月29日,一共复印了634封申诉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进入监狱服刑,想要获得减刑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如果罪犯在监狱内为自己申诉,就会被认定为不认罪不悔罪,是不得减刑的。但是,直到被无罪释放,吴春红的刑期依旧是无期徒刑。


服刑期间,女儿去看望吴春红的时候,他一直没有改变的一句话是:“坚决不认罪!要么宣告我无罪,放我出去,要么我就老死在监狱。”就是因为这句话,吴春红家人坚定地为他奔走,不放过任何重审的机会。

 

回不去的往昔


在吴春红被抓之前,他的女儿12岁,儿子9岁。在女儿的印象中,当时他们家的生活条件在村里算是比较好的。女儿至今还记得,当时村里最好的代步工具是自行车,而他们家却有一台摩托车;别人家都是黑白电视,而他们家的是彩色电视。


“村里人晚上没事,一般都会上我们家看会儿电视再睡。”吴春红女儿回忆说:“当时我爸工作比较辛苦,有一次我问他,‘你那么累,天那么热,也不知道休息一下。’我爸就说,我不想等到以后,你跟你弟弟想吃什么的时候却吃不上。”


“在零花钱方面,我弟八九岁的时候,他的零花钱一般是5块钱,最多20块钱,而其他小朋友基本上都是1毛2毛的那种。”吴春红女儿仍在回忆说,“当时家里的水果零食不断,甚至父亲还专门给我们买了个装零食的篓子”;“还有一次弟弟想要一块电子表,父亲下午就给他买回来了”……


这些记忆,都是吴春红的儿女们永远不会忘记。然而,这一切,都在16年前的那个冬天被彻底改变了。当吴春红走出监狱时,这个经历了沧桑巨变的家庭,再也难以恢复曾经欢快的往昔岁月。


案件回放:16年前的投毒案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发生一起投毒案,该村电工王某胜及家人反映:他们的两个儿子在食用了家里的面托后相继出现中毒症状,小儿子王某龙(案发时3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儿子王某锋经抢救脱险。


案发后,警方调查认为同村村民吴春红曾经与王某胜有过矛盾,因此具有重大嫌疑,随即于案发后的11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并于当年12月2日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吴春红在公安机关做出的供述显示:其在村子里做带锯生意,因安装电表与本村电工王某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某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催要口气生硬,加之以前的矛盾,遂产生了投毒报复恶念,便从家中取出以前存放在兔子窝内的鼠药带上,然后到王某胜家交电费,在交完电费出走时,趁人不备之机溜入王某胜家厨房,将鼠药投放入面瓢内。


2004年11月15日早上,王某胜用面瓢内的面粉剪了豆糁,致王某胜的两个儿子王某龙、王某锋食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龙为毒鼠强中毒死亡。

 

四次上诉三次被判死缓


2005年5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春红投毒杀人。


2005年6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春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2日,商丘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个月后的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撤销了该判决,并把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11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河南上高院没再裁定发回,而是维持了该判决。该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吴春红被投入监狱开始服刑。

 

法官解释为啥三次发还重审


吴春红从入狱服刑开始,便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自己没有杀人,之前所做出的有罪供述是遭受到了刑讯逼供,但该申诉被河南高院驳回。


2015年,律师李长青接受了吴春红家人的委托,开始作为其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随后,李长青律师和另一位辩护人金宏伟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全案卷宗里除了吴春红自己的有罪供述外,再无直接证据可以指向他实施了投毒杀人行为。


而在卷宗里,两位律师看到了案件原审法官给被害人家属制作的一份《谈话笔录》,笔录里法官指出:关于被告人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投放鼠药的裤子已经提取,但未提出毒鼠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本案证据欠缺之处是本院三次判处死缓而三次发还重审的重要原因。

 

最高院指令再审


在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吴春红后,两位律师代表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指出吴春红案件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9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了吴春红故意杀人案。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吴春红故意杀人案。宣告吴春红无罪,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编审:崔晓林 ▏编辑: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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