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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馆长被判刑!法院以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判了他三年四个月!

2016-08-12 倪婷综合报道 博物馆头条

今天8月初,由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永嘉县原文物馆馆长潘浩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经永嘉县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据博物馆头条作者查询相关信息得知,去年6-7月份,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永嘉县文物馆原馆长潘浩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强制措施。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潘浩在永嘉县文物馆工作已超过5年时间,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新闻中是6月15日有关我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的报道,他介绍了目前永嘉县文物馆馆藏文物数量等情况。

  

永嘉县检察院人士证实,潘浩是于7月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贪污金额、玩忽职守等具体内容不便透露。三个月之后,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对永嘉县文物馆原馆长潘浩提起公诉。


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楠溪江古村落存留有较完整的宋式村貌、明清建筑及其文化习俗,被专家誉为民居中的“活化石”。然而,作为保护楠溪江古建筑群的官员,潘浩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古建筑修缮过程中的问题,造成古建筑不同程度的损坏,让这些古民居“受伤”,而为整改修复遭破坏的国保单位,县财政额外支付20万元整改方案设计费、65余万元的整改工程费以及40万元管理费。2015年10月29日,永嘉县检察院对永嘉县文物馆原馆长潘浩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潘浩除了涉嫌玩忽职守罪,还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私自占有编内长期不在岗职工工资等方式侵吞公共财产14.1万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


41岁的潘浩为永嘉县人,2012年10月被任命为永嘉县文物馆馆长,全面主持文物保护、维修、维护、审批等工作。


据悉,以芙蓉古村为代表的楠溪江古村落存留有较完整的宋式村貌、明清建筑及其文化习俗,被专家誉为民居中的“活化石”。2013年,永嘉县委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并将多个历史展馆布置在永嘉县岩头镇芙蓉村,永嘉县委多次召开会议并要求文物馆在展馆建设中提前介入。


起诉书指控,潘浩作为文物馆馆长参加上述会议,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未发现设计方案中的修缮部分存在的问题,也未要求各个展馆建设单位对修缮部分提请审批或进行修改。会后,潘浩也未及时就专家提出的意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存在多处修缮内容的设计方案未及时得到修正。在施工过程中,潘浩在现场巡查监管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国保单位被破坏情况并予以制止,建筑施工队在按照设计文本进行施工时对芙蓉村古建筑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据了解,永嘉县为整改修复遭破坏的古民居,支付了包括整改方案设计费、管理费、工程费在内的百万元以上费用。


文物馆虽然是个“冷衙门”,潘浩却充分玩转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潘浩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2014年潘浩参与永嘉县岩头镇某宗祠修缮工作时,在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后收受工程负责人李某8万元现金。随后,在潘浩的关照下,李某顺利承包了多项永嘉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点(项)文物修缮工程,并送出5万元“通关费”。


检察机关认为,潘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永嘉县文物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14.1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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