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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邯郸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8-03-01 邯郸交警微发布

邯郸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

“孔明灯”的通告

 

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公安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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