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那些事儿--独生子女的父母们要不要给孩子留一份公证遗嘱?
在八十、九十年代出生的孩子们普遍是独生子女,就一个孩子,全部继承父母的财产天经地义、合情合理,有必要留公证遗嘱吗?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公证那些事儿
误区一:独生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答 案:不一定
王女士是独生子女,父母相继过世有十几年了,现在王女士想卖掉父母留下的房产去国外定居,但卖房时才知道人过世后先得办理继承确权后才能出售房产,王女士来到西岗区公证处申请由自己继承该房产,公证员了解了她的家庭情况:王女士的父母生前均无遗嘱,爷爷、姥姥姥爷也都在王女士父母过世之前去世了,但奶奶是在父亲之后去世的,那么难点来了:奶奶在父亲之后过世,在法律上形成了转继承,因为奶奶在过世前没有对以上财产做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奶奶依法继承的份额转由奶奶的子女们继承,也就是姑姑大爷们也都有继承权了。讲到这里,您还会认为独生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吗?
误区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再婚后,父母再婚前各自财产,独生子女一定会全部继承
答 案:不一定
为何?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二人共有一处房产,婚生一子,系独生子女。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高女士所有,婚生子女归高女士抚养。几年后,高女士结识了赵先生,相处不错,决定再婚。赵先生无子女。高女士认为房子与前夫离婚时已约定了归高女士个人所有,房产与再婚配偶无任何关系。也就没有过多担心房产的问题,高女士带着儿子和赵先生生活数年,但儿子始终与赵先生关系不融洽。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高女士因心脏病突发离世,高女士的儿子已成年,向西岗区公证处申请继承高女士遗留的这处房产,但根据法律规定,高女士生前未立过遗嘱,再婚配偶赵先生也有继承权。
您还会认为独生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吗?在这里,西岗区公证处要敲敲小黑板了,来来来!让我们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分析以上案例中被继承人都没有在生前立遗嘱,那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不是只有独生子女自己哦,还有父母、配偶,如果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生前没有作出放弃被继承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就形成了转继承,也就是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就会转由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父母的子女们继承了,这就是《案例一》中姑姑大爷们都有继承权的原因,但转继承问题的出现只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其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出现时,才会发生。
同样道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也提到了配偶,这个配偶可没说只是原配哦,案例二中的再婚配偶也是在法律上确定的夫妻关系,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误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约定协议可以明确财产各自权属,这当然没有问题,但却忽视了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如果既想明确财产各自权属,又想妥善处理好因死亡产生的财产继承问题。那么,通过财产约定协议+遗嘱公证这两方面的有效结合,就可以实现全面预防,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提前预防,才可以做到万无一失。
误区三:独生子女父母留下的财产,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在父母之前过世了,这样父母的财产就一定会给自己的独生子女了
答 案:不一定
张先生是独生子女,父母过世遗留下一套房产,父母生前没有遗嘱。张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该房产,几年后,张先生的婚姻出了问题,离婚时,需要分割财产。张先生对父母留下的财产一直认为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离婚时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析产,分给了前妻一半,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为什么还要在离婚时分割一半给前妻呢?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夫妻共有,所以才出现的了张先生离婚时继承的财产分给了前妻一半的问题。讲到这里,您还认为父母留给子女的财产一定是子女自己的吗?
您还会认为独生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吗?在这里,西岗区公证处要敲敲小黑板了,来来来!让我们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分析《案例三》的事实,简单概括一句话:除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签订过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财产归独生子女以外,继承取得的财产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如果独生子女在继承发生时已经结婚,而其父母生前没有遗嘱或者是未在生前签订过赠与合同表明其只给独生子女一人且不作为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视为独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讲到这里,您还会认为独生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吗?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你一定会发出感叹:遗嘱太重要了!那么遗嘱都有哪些形式?为什么建议订立公证遗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分为六种形式:(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公证遗嘱;(4)打印遗嘱;(5)录音录像遗嘱;(6)口头遗嘱。
这么多形式的遗嘱我们随便使用一种不就可以吗?
误区四:自己写一份遗嘱,不用花钱,成本不是更低吗?
答 案:不一定
李先生离异,与前妻王女士生有一女,系独生子女,离婚析产——房产归女方王女士所有。王女士一直身体不好,李先生懂一点法律,和前妻商量写一份遗嘱,由前妻王女士自书一份遗嘱给女儿,并明确写明不作为女儿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女儿自结婚后就夫妻关系不和,经常吵架,所以作为父母担心女儿婚姻有变,他们只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女儿。过了不久,王女士就因病离世了,女儿拿着自书遗嘱来西岗区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因为遗嘱是自书遗嘱,生前没有在公证员面前订立,公证员无法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确定王女士生前确实立了这份遗嘱给女儿一个人,不作为女儿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的女儿要想主张继承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只能向法院申请确权,而王女士的父母也早已离世了,女儿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想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她还需要通过笔迹鉴定等诸多繁杂的程序,花费时间和金钱去法院确权,但如果是在有丰富法律知识的公证员面前,王女士事先就做好了公证遗嘱,就可以依据公证遗嘱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后确权为女儿单独所有了,她的女儿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了。
在实践中,遗嘱有严格的法律要件要求,一旦有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据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审判情况来看,以下情况值得大家注意:
1、鉴定程序启动比例较高。除公证遗嘱外,在各类遗嘱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在对遗嘱真实性存疑时会提出签名真实性等笔迹鉴定申请,但有部分鉴定因缺乏比对样本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
2、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产生新争议。打印遗嘱认定无效的比例为42.95%。主要是形式要件瑕疵较多。
那么,公证遗嘱又有什么特点呢?
一、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优势:实践中,98.1%的公证遗嘱获得法院认可,并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做出裁判;公证遗嘱继承的诉讼周期相对较短,涉及司法鉴定少。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就是说,即使遗嘱涉及诉讼,也能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较快实现定分止争。
二、公证遗嘱具有专业性。订立公证遗嘱需要二名公证人员,公证员不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须在公证处实习满二年后通过国家公证员考试,合格后,由国家司法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因此公证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在订立公证遗嘱时,会更加注重公证遗嘱的合法性。
三、公证遗嘱具有客观真实性及严谨性。公证遗嘱是在两名公证人员面前,依照法定程序订立,更能体现公证遗嘱的客观真实性、严谨性。
四、公证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多样化。公证遗嘱大多处分的是房产,存款、理财产品、股票、车辆等财产也不在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遗嘱中可以设定居住权的规定,对事务性的安排也可以在遗嘱中阐述。
五、公证遗嘱体现人文关怀和精神财富的传承。人们在订立遗嘱中往往注重财产的分配及处理,但忽视了家族人文精神财富的传承。公证遗嘱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遗嘱人的期待与嘱托及人文关怀保存下来,更加体现了精神财富的传承。
六、公证遗嘱保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公证遗嘱在公证处保管的期限较长,您不会因遗嘱不慎遗失及遗嘱的保密性、安全性而感到担忧。
遗嘱虽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专业性、严谨性、保密性、安全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效力较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为安全和稳定,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遗嘱生效的时间是在遗嘱人死亡之时,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老有所养,也避免了直接将财产给子女而带来婚姻、投资风险的潜在隐患。因此,财产的安全管理、合理分配、家族精神财富的传承、人文精神的发扬更需要您拥有一份公证遗嘱。有独生子女的父母们,是否更加需要一份公证遗嘱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来源:西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