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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了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快速发展。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面,我就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通报,并公布典型案例。
一、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一是不断强化监督,监督规模逐步提升。针对行政诉讼申诉信访比例较高的现象,检察机关畅通受理渠道,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查。201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34599件,同比上升1.6%,立案审查不服生效裁判的案件4033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81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463件,监督规模和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不断规范监督,监督质量和效果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案件评查、规范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狠抓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特别是通过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2015年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
三是不断优化监督,多元化监督格局基本形成。针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检察机关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有效转变为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2015年针对行政诉讼的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既监督了依法审判和执行,也推动了依法行政。
四是不断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突出监督重点。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发展需求强烈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力度。如北京市检察院紧密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辅助办案平台,加强与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近年来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及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商标复审监督案件,社会影响较好。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在全市“知识产权立市”的战略布局下,发挥检察职能,在高科技企业聚集度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多的宜兴环保科技园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为地方政府培育特色经济强化司法支持。针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比较突出的“立案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有效纠正了一批不立案的案件。
五是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协调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内外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健全与法院的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协作办案等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借助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报刊电视等媒体,发挥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贴近一线、贴近群众的重要作用,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开展职能宣传,及时发布监督动态,有效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六是不断推进队伍建设,切实提升诉讼监督能力。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及时遴选、招录、引进人才。目前全国共有7个省级院、 20余个市县院单独设立了行政检察部门,其他检察机关也设立了行政检察办案组织或专职人员,逐步实现行政检察工作与刑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业务竞赛,切实提升行政诉讼监督能力水平。
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主要内容
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规则》的制定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范。二是突出监督重点。《规则》立足于行政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实际,在监督原则、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中注重把握监督重点,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坚持规范监督。对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管理监督案件以及提出监督意见等进行全面规范,强化自身监督。四是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具体规定上,坚持权利明确、入口畅通、门槛清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
《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三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四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五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六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七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监督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能力水平,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抗诉案件
1.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
2.柴某、毕某与某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3.某县安监局与某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抗诉案
4.熊某与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抗诉案
5.某村委会与王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抗诉案
6.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
7.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8.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案
二、检察建议案件
9.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10.某区水务局与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典型案例详见检察日报后续报道)
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答记者问
【贾小刚:检察机关要坚决防止监督不当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既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又要切实保障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决防止监督不当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贾小刚: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说,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有效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重大意义。
【贾小刚:检察机关主要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针对的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即针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检察建议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一样,也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区别在于由作出裁判结果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二是针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三是针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四是针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或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目前在监督实践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贾小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五方面突出亮点】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则》的突出亮点规定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①强化监督工作原则 ②强化申请监督渠道畅通 ③强化监督工作力度 ④强化监督工作规范 ⑤强化自身监督机制。
【贾小刚: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①注重正确运用法定监督方式 ②努力提高监督质效 ③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 ④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基础作用。
【贾小刚:对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请上级院抗诉】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了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问效,对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予纠正的,依职权提请上级院抗诉,以确保监督实效。
【贾小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制定过程中体现四个原则】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①贯穿监督主线 ②突出监督重点 ③注重权利保障 ④强调操作可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文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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