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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听这个“专项报告”

郑赫南 检察日报 2018-10-28


10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例会要听取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项报告?日前,记者采访了最高检专项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


“听取专项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报告,能督促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更加全面、平衡、充分地履职。”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听取专项报告,与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密切相关。


记者了解到,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以说,是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措施、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修改。”这位负责人说。


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隔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就民事诉讼与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听取专项报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督促、检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的一种方式。”这位负责人表示。


听取专项汇报,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人民群众对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有强烈的呼声。”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总量持续高位运行,不仅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而且在检察机关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呈上升态势。


这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客观需求。


在全国人代会上,代表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曾就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很多意见建议。


2018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


针对虚假诉讼问题,湖北团李秉恒代表和安徽团李祥斌代表、陈林代表等建议加大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河南团张清海代表建议进一步关注基层虚假诉讼情况,江苏团徐莹代表建议通过检察监督减少虚假诉讼、避免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广东团缪国乐代表建议将长期打“假官司”企业列入黑名单等。


针对“执行难”问题,宁夏团金汝彬代表建议“两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指导意见,北京团秦飞代表建议严厉查处乱执行现象、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等。


对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浙江团王宗辉代表、山东团王忠林代表等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量大、面广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


据悉,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扎实开展,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总体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与刑事检察工作相比,发展不平衡。”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执行活动监督总体上比较薄弱。


在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格局中,无论从办案数量、监督效果还是社会影响看,民事检察工作都还有很大潜力,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民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需要加强。



“民事检察工作与民生密切相关,关系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听取并审议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项报告,将督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采访最后,这位负责人说。


检察日报社全媒体采编中心出品

策划丨王治国 魏春华 张伯晋

文字 | 全媒体记者 郑赫南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 陈俊丞

联系邮箱丨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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