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庭前会议中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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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安尧题字)
李荣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教授刑法学、刑事法律诊所课程。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员。
现任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秘书长,台湾桃园律师公会大陆事务法律顾问。曾担任CCTV7法制节目特别嘉宾、CCTV12青少年法制栏目专家、河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检察院某处处长助理(挂职)。
感谢李荣教授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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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有效辩护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最有利结果而针对指控尽职尽责地进行的辩护。它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当前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诸多刑事诉讼程序为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提出了新挑战。
其中,做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一些重大案件中的“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如此,在庭前会议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也越来越成为刑辩律师高度重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庭前会议制度主要经历了2012年初创、2018年庭前会议规程出台和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完善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其功能不断扩展与完善。
(一)2012年初创阶段
2012年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82条第二款首次规定了庭前会议。根据规定,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184条对此规定进一步细化。第183条明确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为: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或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第184条明确了庭前会议讨论的事项为: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等;
同时还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可见,在初创阶段,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为:1.解决回避、管辖异议、不公开审理、调取证据、出庭人员确定、排除非法证据等可能中断审理的程序性问题;2.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以确定是否简化庭审相关程序;3.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二)2018年庭前会议规程出台阶段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是为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出台的,它系统地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启动、讨论事项及相应处理。
和2012的庭前会议制度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1.在庭前会议的启动方面:既可由人民法院也可由控辩双方申请启动,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2.在庭前会议适用的范围方面规定:除了证据材料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外还包括控辩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案子适用庭前会议;3.庭前会议讨论事项:在讨论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等可能中断审理的程序性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之外,首次将《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庭前证据展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公诉审查规定为庭前会议讨论内容。此外,还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出庭申请和争议焦点整理。
可见,庭前会议的功能在原有基础上扩展了:证据展示、公诉审查和争议焦点的整理功能。
(三)2021年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阶段
2021年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130条、131条以及第226条到第233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的启动、讨论的事项、讨论事项的处理等等。较之前的庭前会议有如下变化:
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除了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控辩在事实证据上争议较大四类案件外,增加了一个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的弹性规定;
2.庭前会议讨论事项方面:在以往的基础上做了增加或修改。(1)将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规定,修改为“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2) 扩充了出庭人员的类别,增加了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作为出庭人员。(3)增加了在讨论非法证据排除时,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参加;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若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提出排除申请。(4)增加了“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据此,庭前会议的功能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讨论。
可见,当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庭前会议的启动,适用范围、讨论的事项及其处理。庭前会议功能主要为:解决是否回避、公开审理等可能中断庭审的程序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展示;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公诉审查;争议焦点的整理;繁简分流和调解等。
显然,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经历了从最初仅解决争议性程序性问题扩展到证据展示、公诉审查、争议焦点的整理等以达到简化庭审程序的目的以及通过调解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等实质性问题的流转与演变。
当前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颇有争议。例如熊秋红教授认为庭前会议只应解决有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不应涉及实体问题,否则弱化了庭审。
对此,2021年6月本人对北京市律协某刑事辩护委员会的数十名刑辩律师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根据统计,2021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有17名刑辩律师参加过庭前会议,仅有3名律师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缺陷。
有的认为庭前会议的开展形式大于实质,即庭前会议只是应景、走过场,对案件处理无任何实质性影响;有的认为庭前会议不应进行质证,应将其或取消或将实质内容纳入庭审。
本人认为,作为基于案件繁简分流、为实现以庭审为中心而设置的庭前会议制度将可能中断庭审的程序性问题以及询问控辩双方对案件的意见、确定庭审争议焦点等作为其讨论和解决的内容,利于将庭审的重心放在争议的问题上,兼顾了诉讼程序的效率与公正价值,非但不会弱化庭审,而是强化了庭审的实质性作用。
显然,我国的庭审会议制度尽管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但就其当前的内容及功能定位而言是适当的。
庭前会议的功能决定了其对刑辩律师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1.庭前会议是庭前辩护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刑事辩护重心为庭审辩护,即在庭审中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层面对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等进行辩护。然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重心前移,庭审前的庭前辩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例如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的庭前阶段,刑辩律师若能通过申请调取有利证据、出具辩护意见或者为当事人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方式,可以帮当事人解除、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甚至有可能获得撤案、不起诉等有利结果,从而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是庭前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2条、新刑事诉讼法解释229条以及233条之规定,庭前会议的结果不仅仅是对庭审程序的繁简或能否顺利进行有影响,还会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
例如,根据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刑辩律师若能让法院认识到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法院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再如,根据规定,对于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等达成一致的,辩方在庭审中反悔若无正当理由的话法庭不再处理。
可见,在庭前会议中刑辩律师既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得获得公正审理的程序性权利甚至撤回起诉的有利效果,又有可能因为在庭前会议处理不当,给被告人带来不利后果。
2.庭前会议中的辩护空间大。
从立法层面来看:
首先,刑辩律师既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解决诸如管辖争议、回避、是否公开审理等利于被告人获得公正庭审的程序问题,又可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收集、调取新证据等影响被告人的罪之有无、刑之轻重等实质性问题;
其次,庭前会议通过证据展示,询问控辩双方对案件的意见等能够揭示证据和事实问题,如果证据确实存在不够充分、事实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促成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三,通过庭前会议,刑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能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颇为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通过争议焦点的整理,刑辩律师能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第五,通过庭前会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第六,可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进行沟通等等。
可见,其涉及面广,影响大。
从司法层面来看:
庭前会议的适用越来越广、其作用越来越重要。
如前所述,通过对北京刑辩律师的相关调研显示:
自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以来,27位参与庭审的刑辩律师中有17位律师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召开率高达63%;
召开庭前会议的涉罪案件有:涉黑、非吸、诈骗、敲诈勒索、毒品犯罪等;
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有12位律师主动申请启动,10位申请成功,成功率为83%。主要申请理由为:排除非法证据,案情疑难、重大。
7位律师参与的庭前会议是法官主动启动,主要为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被告人多、控辩双方对证据和事实争议大的案件。
庭前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质证、归纳争议焦点以及罪之有无或轻重的庭前沟通。
在论及庭前会议的意义时,大部分律师予以肯定,甚至有律师认为其意义比庭审大。
调研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越来越被重视,其适用越来越广泛。当前一些重大案件出现的“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也足以印证了这一点。
显然,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宽度及其司法适用的广度决定了此环节中的辩护空间大。
刑辩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进行有效辩护的总体原则为:以深刻领会、掌握庭前会议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紧紧围绕庭前会议事项进行。
具体体现在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前的准备以及庭前会议的参与三个环节中。
1.庭前会议的启动:熟悉庭前会议规定、积极申请
如前所述,庭前会议易于被告人获得公正、有利的处理。在此,作为刑辩律师要深刻理解并掌握我国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熟练掌握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积极促成庭前会议的召开。
2.庭前会议前的准备:高度重视、穷尽事实、法律及相关理论,充分准备
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庭前会议,针对庭前会议召开内容,穷尽案件事实和法律及相关理论充分做好庭前会议准备。主要包括下述几个内容:
(1)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整理案件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并对证据和法律进行分析并收集整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刑事政策、类案及相关理论;
(2)庭前会议前会见被告人并充分沟通;
(3)如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列明事项、线索;如果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的环节里还有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辩护律师还需准备相应的提问和应对提纲;
(4)如需提出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申请的,要制作证据材料清单,提前做好申请取证的文书;
(5)如果申请管辖异议、回避或不公开审理的,制作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和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6)针对法官对案件意见的询问,收集、掌握指控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类案,制定沟通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沟通方案;
(7)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诉求及法律规定,准备调解方案;
(8)针对涉案财产处理异议的,准备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3.庭前会议中:紧扣讨论主题、有理有据、良性沟通互动
庭前会议是一个控辩审三方磋商的正式环节。为获得高效、有利的结果,刑辩律师应紧扣讨论主题,有理有据、展开良性沟通互动。主要体现为:
(1)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紧紧围绕非法证据的认定展开。例如:根据我国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分辨言词证据和其他类证据的排非条件,提出非法证据的相关证明与线索,提高排非成功率。
(2)在证据展示或询问证据材料意见环节(注:有法官会组织质证)需要注意:针对控方证据的关注点为:围绕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排他性进行,提出异议的要细到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还要注重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刑辩律师提交证据的关注点为: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内容是否对被告人有利、来源是否合法。
(3)在整理争议焦点环节:充分把握案情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判断是否为案件真正的争议焦点。
(4)罪之无罪、罪之轻重的沟通环节:用证据、法律、刑事政策、理论及类案等进行充分沟通。
总之,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在庭前会议环节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辩护职能的辩护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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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