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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宣言”有离婚效力吗?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 茂通头条

2016-08-15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aotonglawfirm 投稿邮箱:lawyer110@126.com)

王宝强通过微博宣布离婚成了今天(8月14日)早上醒来看到的最爆炸性的消息,也许短短的声明并没有说出全部事实。七年之痒,一日绝之,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百感交集,冷暖自知!


看完王宝强的声明,法律人出于职业敏感,有些话也想说一说——这则“离婚宣言”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婚内出轨算违法吗?通过对王宝强离婚事件的分析,律师各自有观点。





事件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突然在微博中发出离婚声明,声称因妻子马蓉劈腿经纪人宋喆,郑重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王宝强称将尽力将因此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王宝强表示:“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声明中还表示:“我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社会交往中,都是一个对婚姻与家庭、对朋友与团队、对工作与社会,尽责忠诚的人。我无愧于关心我,厚爱我的家人、朋友和社会,我自婚姻关系建立以来的一切言行与举止,绝对忠诚、正派与宽容,但我绝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 






微博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指出:离婚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者法院,微博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媒体宣告离婚曾经是离婚的一种方式,比如民国的时候有过登报离婚(蒋介石曾经使用这种方式),当时之所以有这种方式,还是因为当时人们理解的离婚还是“休妻”,一方声明就可以了。现在不行了,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离婚也是两个人的事情,一个人说了不算。

    

离婚的时候主要涉及三个焦点:


1、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这三个焦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对这三个焦点的任何一个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又执意离婚的,可以起诉至法院。

   

2、离婚理由。出轨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出轨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难以精确地界定“出轨”的内涵和外延,比如感情出轨算是出轨还是身体出轨算是出轨,到了哪个程度算是出轨,每个人的理解往往不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出轨到了“重婚”或者“同居”的层次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除此之外,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还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等。

   

3、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往往是明星离婚的难点,明星一般财产比较多,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牵扯利益较多。

    

离婚的时候,不能协商一致的,夫妻财产一般平均分割,这些财产包括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股权、基金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王宝强离婚案中就涉及到王宝强夫妻开的公司,离婚的时候不能直接分割公司,只能分割公司的股权。无论双方占股多少,都会综合计算双方的占股比例,与其他财产一起进行分割。

   

出轨对财产分割影响不大。根据程度不同,到了重婚或者同居的程度,可能会有赔偿金、少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4、子女抚养。先有双方协商决定,夫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出轨涉及个人私德,在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时候,法院常常会考虑这个因素是否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有律师认为,在法律上,此声明部分有效。有效的是,王宝强作为雇主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职务。另外律师指出,声明还涉及第三人隐私,看来王宝强激愤之下,未予顾及。





婚内出轨 分财产时就少分




有律师从王宝强离婚事件提出问题,婚内出轨涉及犯罪吗?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 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比较容易理解,简单解释一下:“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里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即可构成破坏军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出轨不仅仅涉及到道德,它是违反婚姻法的。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认为,违法就要承担其后果,出轨者违反婚姻法,离婚分财产时就会少分,这就是法律后果。





出轨赔偿 有待司法实践填补认定




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是离婚法定理由之一。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按此理解,偶尔出轨,不算法定过错,要经常性出轨,才算。此解释亦是有问题。试问,若偶尔出轨,但生有婚外子女,该做何解?显然,婚外生子,强烈破坏婚姻关系,应该予以离婚赔偿,而司法解释规定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司法实践的填补认定。

    

另外,按照常情,出轨者破坏婚姻,财产应该少分才是,但婚姻法亦无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换言之,只有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能少分或不分,而婚姻过错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却不予考虑,颇有重物于人之惑。





婚内出轨,如何取证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六是视听资料,现在好多婚外恋人热衷自拍,在缠绵中拍下亲热镜头,被配偶发现。

来源:赵虎律师David、刘斌律师 、潼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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