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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两会所未勤勉尽责被处罚 撤回申请材料仍要罚 证监会鼓励内部人举报|今日头条

2016-09-03 梧桐小编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aotonglawfirm 投稿邮箱:lawyer110@126.com)

证监会在 9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被处罚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鹏城所已注销,不再处罚)。

 

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辽宁振隆事发抽查

 

中银律所涉事的振隆特产案比较特殊,是第一家撤回IPO申请材料后仍被查处的案例,是自2015年开始的IPO抽查核查以来,首家被发现财务造假的公司。”

 

证监会官网2015年3月13日披露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表明,据《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下称《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5年3月13日组织完成了对首发企业信披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

本批参与抽签企业共40家,其中被抽到企业为辽宁振隆、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由此对辽宁振隆、帝王洁具信披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此次IPO核查具体工作是由证监会授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办,首先审查的保荐机构工作底稿,由保荐机构保代在现场陪同一起检查,有问题就随时回答。应该是工作底稿就看出了端倪。”

 

辽宁振隆2014年4月22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原拟发行股份不超过267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67亿股,拟募集资金4.05亿元。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将根据询价情况拟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1100 万股。

 

招股书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南瓜籽仁、松籽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籽、南瓜面等南瓜籽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豆类、杂粮等其他产品。其中南瓜籽仁、松籽仁为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最近三年南瓜籽仁、松籽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22%、70.68%和76.19%。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70.73%、73.25%和84.40%。

 

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6589万元、7293万元、8106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跃先生和黄丽琴女士,,两人为姐弟关系。其中,黄丽琴国籍加拿大,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负责辽宁振隆IPO的公司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为信达证券,两名保代为寻源、李文涛,项目协办人为谢娟。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为候立勋、肖 捷。

 

辽宁振隆于2015年6月10日撤回IPO申请。

 

➤存货引发造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月26日文章引述有关人员的介绍,辽宁振隆涉嫌IPO财务造假,主要与存货有关,情节比较严重。

 

纵观IPO造假历史案例,农业股算得上“一枝独秀”。而此次事发的辽宁振隆亦主打特产销售。农产品加工企业终端分散、现金交易,让核查真实性变得特别困难。此外,农业类企业享受许多税收优惠,使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税务成本非常低。"

 

公司招股书显示,2011、2012、2013年三年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89.34%、89.29%和 91.38%。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原材料成本对生产总成本的影响很大。其中,公司近三年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 20887.90万元、27837.21万元和 29925.8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84%、55.83%和56.42%,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75%、44.14%和39.42%。

 

2012年末存货比2011年末增加 6,949.31万元,增幅为33.27%。2013年末存货比2012年末增加2088.66 万元,增幅为7.50%。主要由于公司销售量逐年增加,导致存货量不断增加。

 

此外,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为1452.36万元、1605.74万元和 1640.56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22.04%、22.02%和20.24%。

 

这次证监会只公布了对律所的处罚,而且没有具体违规情节。辽宁振隆究竟被查出哪些问题,除律师外,券商、会所有什么责任、是否也要被处罚?还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披露。

 

➤证监会祭出反IPO欺诈发行“大杀器”  鼓励、奖励内部人举报

 

以前撤回材料就不追究了,造假的事也就过去了,现在撤了材料撤不了责任,造假的风险骤然加大。

 

2016年6月24日,证监会部署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新闻稿中有这么一段话“IPO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涉案主体多、链条长、手法隐蔽,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必须严肃查处。杜绝造假、反对欺诈,用法律武器维护IPO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需要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此,证监会真诚欢迎市场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内部了解情况、有正义感,关心市场健康发展、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的人士向证监会举报反映问题线索(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举报电话等联络方式附后)。证监会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者,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给予奖励。”威慑力很大吧!

 

内部人的眼睛是雪亮的,看还有哪些人胆敢造假!


来源: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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