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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起争议,巨额房产该归谁?丨茂通原创

2016-09-08 张恒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4年,杨某离开人世,留下五个子女,其中刘大宝是杨某和前夫所生。杨某和李某某再婚后,相继生下李东、李梅、李菊、李艳等4个子女。

杨某和李某某婚后曾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后李某某先去世。

杨某去世后,出现了房产纷争。刘大宝拿出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去世后,房屋全部由大儿子刘大宝(前夫之子)继承”。

李东也拿出一份杨某立下的代书遗嘱。内容为“将登记在我名下房屋自愿留给儿子李东继承,女儿李梅、李菊、李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子刘大宝不得干涉和争占”。


1、对于该套房产,杨某是否有权处分?


该套房产是杨某和其丈夫李某某的共同财产。杨某只有权利处分她自己的财产份额,处分共有人的财产份额,是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2、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代书遗嘱。


3、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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