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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维权?您想知道的全在这里丨茂通原创

2016-09-14 姚呈祥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aotonglawfirm 投稿邮箱:lawyer110@126.com)

一、关于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原告的主体资格。 
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特别要注意自然人购车挂靠在法人单位的情形,此时如果原告起诉要求财产损失应以被挂靠的法人为原告,如果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以挂靠的自然人为原告。
2、 被告的主体资格 
看原告起诉的是否为车辆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要看车辆是否有转让行为并是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批改手续,否则原告的起诉就是主体错误,将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时效 
看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意事项: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况

二、 保单的审查

审查保单中的投保车辆与肇事车辆号牌是否一致,是否是在保期内肇事,保单的保险人与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一致,保单的险种、限额、是否有交强险、是否有不计免赔。

三、 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形式是否合法,形式上应有事故处理人名章,交警机构公章;内容是否合法,看事故的时间、地点、认定的事实、车辆号牌是否与实际一致,认定的责责任是否合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责任的划分比例要审查以确定赔偿的比例。

四、险种的适用

看受伤的人是车上还是车下人员,车上人员相对于本车为座位险,相对于对方车辆为三者险或者交强险;车下人员一般均为交强险或三者险。实践中车上车下以人完全脱离车体为准。

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通常项目

1、医疗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注意事项:要审查病历中治疗的病情与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一致,是否有自行转院、外请专家、外购药物等不合法行为,是否有治疗了与事故所致损害无关的不合法行为,是否有超医保范围用药的不合法行为等,如有今后治疗费的要看是否有继续治疗的医嘱。
2、误工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 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事项:审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证明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即当事人应提供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条,如果当事人工资超过1600元还应提供纳税证明,误工证明应由单位劳资部门出据,证据的内容应能证明当事人因误工而被扣发工资的具体数额,除此之外还应看当事人的误工时间是否有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 

3、护理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注意事项:审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的误工证明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即护理人应提供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条,如果当事人工资超过1600元还应提供纳税证明,误工证明应由单位劳资部门出据,证据的内容应能证明护理人因误工而被扣发工资的具体数额,除此之外还应看护理人的误工时间是否和当事人住院医嘱一致,特殊情况的护理期限以上述法条为准。 

4、交通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有票据,如果票据可以要求法院酌情判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注意事项:主要注意出租车的票据是否有始发地、目的地、时间、车号、票据年限是否为当年、票据是否有连号情形、数额是否和起诉的相一致,实践中保险公司每天给报销3元,但在法院的实践中往往不被采纳。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注意事项:审查当事人住院的具体天数,每日按15元计算。 
6、营养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注意事项:该项费用必须有医院的医嘱,否则不给付。

(二)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残疾赔偿金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意事项:审查伤残鉴定的出据单位是否有资质,鉴定人是否有资格,鉴定书是否有鉴定单位的公章、鉴定人的名章,是否有法院的委托,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鉴定的过程应说明,鉴定的依据、使用的手段要合理合法,鉴定的结论要明确。
要审查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要一致)是农村还是城镇以确定赔偿标准。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意事项:要审查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要一致)是农村还是城镇以确定赔偿标准,要审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的人数以确定具体的给付数额。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死亡赔偿金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注意事项:本条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民法通则》的定义为准,要审查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要一致)是农村还是城镇,审查当事人的年龄以确定赔偿标准,
2、丧葬费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意事项:实践中以各省统计局颁布的标准计算

(四)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注意事项:此项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内。
六、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注意事项:当事人的物品损失要有物品的照片或实物,并应提供物品的正式发票或经过鉴定,如发生车损应有保险公司的定损。

特别说明

1、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4、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5、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按部门提出书面符合申请。符合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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